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五批违法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0:43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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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五批违法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五批违法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


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打击违法网络文化经营活动,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初步调查取证,现决定对第五批涉嫌违法的游戏产品及其运营单位予以查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请有关省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互联网文化产品,并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北京东方海科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雅典娜》;
2.上海维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部落战争Travian》、《角斗士》、《星际海盗》、《银河帝国》;
3.陕西至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新倚天》;
4.北京国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生存Outpost》;
5.安徽启盛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起源》。

二、下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请有关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互联网文化产品,并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欢城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天空左岸》;
2.北京飞越梦幻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边缘》;
3.上海晨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武林足球经理》;
4.成都一三九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包括《魔兽争霸》、《真三国无双》、《口袋妖怪》等网络游戏在内的中文游戏平台;
5.深圳市风林火山电脑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黄金岛》。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上网消费者下载、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违法游戏而未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严查处。

四、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规定,积极会同通信管理等部门,落实对违法网站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管相结合,对提供上述违法游戏的网站通过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在网吧中予以封堵。请各地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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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发动者是原告,受诉法院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自主选择的,因而一般不存在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被告参加诉讼是被动应诉,对原告选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而,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至于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告既已选择诉讼法院,就不应允许其提出异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法院无管辖权以及受诉法院移送管辖时,应允许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本旨。
  关于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故不发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那么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决定自己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维持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故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须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间提出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而不得在二审、重审、再审程序中提出。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案件尚未受理,自然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如果案件开始进入实体审理时,即视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被告而言,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其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变更诉因的,即使原先的答辩期已过,被告仍可提出管辖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法院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后,无论是驳回管辖权异议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辖,都应作出书面裁定。法院对异议未作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2、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在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再提的,不予审议。
  3、在一审、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申请再审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请再审的,法院经复查,发现管辖权虽然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 如经复查,以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再审或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5、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而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教技〔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3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近两年国家在不断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部对2003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作了修订,重点增加了财务管理和网络管理等内容。现将《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两类。

  第四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重点项目由申请者自主选题申报,重大项目须由申请者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申请指南申报。

  第六条 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前景。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学风端正。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项目研究。

  (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学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重点项目于每年9月份申报;重大项目于每年4月份发布申请指南,5月份申报。

  (二)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及部门所属高校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项目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

  (四)项目申请接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监督,申报截止后,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一)教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单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重点项目即批准立项;重大项目须签订《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重大项目合同书》)后,方批准立项。

  (三)教育部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地方及部门),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负责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信息及拟资助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五)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对重大项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部审查。

  (三)与教育部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

  (四)每年年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执行项目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教育部直属高校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及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每年年底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三)根据项目要求拨付配套经费。

  (四)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并将相关材料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2年到3年。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后,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执行项目的《年报》。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重大项目合同书》及《重点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六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一)教育部委托地方及部门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项目结题工作,直属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项目结题工作。

  (二)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只需按要求填写结题报告;重大项目和资助经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必须验收。验收需由承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向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承担高校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教育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以《重点项目申请书》为依据、重大项目以《重大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为验收会议提供《重点项目申请书》或《重大项目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

  (四)项目的验收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相关单位学校主持,并由教育部聘请验收专家。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2名。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1名。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参加验收会专家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方认定项目的结题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 凡是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地方及部门)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科学事业经费。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我部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我部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教育部,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2003年4月7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