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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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佛府办[2008]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2006〕121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作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应邀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较高的理论造诣,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专家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到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市应急委正、副主任或送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按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专家组相关事宜,包括与专家组进行联络、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等。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领导同志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



一、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结合专家组职责任务,研究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制度,保证专家组工作正常开展和规范运转。

二、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专家组成员及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协助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应对各类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三、研究提出近期需要深入研究的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由市应急办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围绕应急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专家组成员深入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深化“一案三制”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受委托,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的评估分析,总结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市政府应急平台、典型案例库等建设工作。

六、参与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培训指导纲要和应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编写相关重点教材和应急管理手册。

七、协助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宣传手册,筹备应急知识大奖赛。

八、参与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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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研究新时期下技术市场的发展方向,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我办决定对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以便为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创新发展。此次调查工作我办委托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调查重点由两部分组成,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科技部门)现状调查表(综1表)及全国技术市场相关机构现状调查表(综2、3表)。相关机构包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常设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及农村技术市场试点,内容涉及机构性质、人员、培训、法规、经费等情况。

  2.此次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的技术市场机构进行调查并统计汇总后上报。

  3.基1、2、3、4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分别下发辖区内的市、县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填报。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于2003年7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技术市场调查表(综1、2、3表)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处,同时可将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并附上。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  编:100045

  联 系 人:陈 彦  陈 晴

  电  话:010-68511567 68511560

  传  真:010-68511560

  Email: cheny@sinotechmart.org

 



科学技术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中药市场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市场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1990年7月2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委局国中医药经〔1990〕4号文《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要求,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经〔1990〕10号文《关于核发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工作安排意见及验收准则的通知》核发《合格证》审批程序,所有生产经营中药企业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领取“两证一照”;做到供应医疗单位,零售药店、药厂等中药批发业务由国营药材商业专业企业统一经营,对委托下伸的中药商业网点代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经营中药有关规定条件,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中药批发业务经营权全部撤销。
二、县以上各级中药主管部门与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设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了市场管理职责,并制定中药市场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统一协调,对中药市场做到齐抓共管。
三、中药经营网点设置合理,各经营企业必须明确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四、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中药价格管理办法,中药市场实行明码标价,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五、树立了明确的经营思想,服务态度有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并有相应的服务规范和制度。
六、对中药材集散(贸)市场制定了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经营中药材按审批程序领取了“两证一照”,经营品种、不超出批准范围,药农出售自产中药材有村民委员会证明,整个市场做到有组织、有秩序经营。
七、无证照或“两证一照”不全经营中药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已停止经营。流入市场假劣中药已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