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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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发展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改善城乡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系指为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 捐资助教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应当在全社会发扬光大。鼓励和提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教,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捐资助教的个人和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捐资助教者,均由市、县区教育局为其颁发捐赠证书,载入张家口教育史册,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鸣谢和宣传表彰。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捐资助教做出杰出贡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立碑永久纪念。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重大贡献单位”称号,授予奖牌。在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单位的意愿。

捐赠5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七条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突出贡献个人”称号,授予奖杯。在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捐赠2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八条 捐资兴建校舍、设立基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楼房、基金名称。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九条 捐赠人首次捐赠受表彰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纳税个人和单位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其捐赠资金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有义务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对组织协调捐资助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受赠者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赠者为市属院校的,由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我市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包括修建校舍、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受赠单位应对捐赠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亦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成立捐资助教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教育、财政、发改、扶贫、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捐赠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努力促进捐资助教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报道,促进捐资助教活动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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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煤炭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各省、市、区商检局、煤炭厅(局),煤炭部各煤管局、直属煤炭工业公司、直管矿务局、各有关出口煤炭矿务局(矿):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二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煤炭是大宗散装矿产品,为加强对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出口煤炭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矿、站生产的煤炭,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三条 商检机构会同煤炭出口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矿、站进行考核(见《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合格者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有效期一般三年。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止出口,经改进并生产稳定一段时间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条 出口煤炭的矿、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资源,煤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二)有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有确保完成出口任务的生产能力;

  (三)有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四)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能保证出口煤炭及时发运;

  (五)有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发证的矿、站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派员驻矿或定期抽查。对不重视质量管理的矿、站,责令其限期改进,愈期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注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矿、站要加强质量管理,保护按合同规定交货。

  第七条 发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煤炭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订明质量标准、检验和索赔条款。变更检验、索赔条款时,应预先与商检机构联系。

  第九条 经营单位按煤的品种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卸车、堆放、装船过程中拣杂。

  第十条 报验前,经营单位要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资料,并凭“检验合格检定单”报验。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时,及时派员会同报验人到现场,对该品种、重量、粒度、杂质情况进行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接受报验。

  第十二条 出口新品种前,经营单位须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及品质结果单,商检机构抽验合格后接受报验。

  第十三条 对货证相符,车皮标记清楚,批次不混,运输、堆放不受污染,整垛一次装净的,经营单位可申请换证。换证前商检机构核验必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检验,并按商检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公正、准确,及时出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运输、转载等各环节都必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商检机构相互通报质量情况和国外反映,商检机构综合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口岸和内地商检机构加强协作,互通情报,每季沟通检验发证情况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电告。

  第十七条 对重视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或商检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逃避检验和监督管理,擅自涂改单证者,由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按《商检条例》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订,自发布之日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与《商检条例》有抵触者,按《商检条例》办理。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与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二、出口煤矿、站具备下述条件准予发证:

  1.必要条件符合《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2.出口煤矿、站综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

  三、出口煤矿、站考核综合评分办法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各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评分方法见附表:

  一、生产管理     (标准分12分  实得分  )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实得|备

        |          |        |分 |分 |注

--------|----------|--------|--|--|-

1.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 未建立者扣3分|3 |  |

        |理体系       | 不健全者扣2分|  |  |

2.生产管理制度| 采掘、运输、提升、| 无制度者扣4分|4 |  |

        |加工、筛选、储存、发| 不健全者缺一项|  |  |

        |运等环节的生产管理制| 扣1分    |  |  |

        |度。        |        |  |  |

3.技术工人素质| (1)是否建立了对| 无制度无计划者|5 |  |

        |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扣5分(查文字|  |  |

        |制度        | 资料)    |  |  |

        | (2)技术工人的素| 抽查技术工人5|  |  |

        |质         |~10名座谈和应|  |  |

        |          |知应会考试,答不|  |  |

        |          |全者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技术管理     (标准分17分  实得分  )

---------------------------------------

 检查 | 检查内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实|备

 项目 |          |                 |准|得|注

    |          |                 |分|分| 

----|----------|-----------------|-|-|-

1.技术| 是否建立了从技术 | 未建立者扣3分         |3| | 

  管理|矿、站长到各科、队、| 不健全者扣1分         | | | 

  机构|班(组)技术人员的管|                 | | | 

    |理机构。      |                 | | | 

2.技术| 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 技术人员薄弱不能满足提高出口煤质|5| | 

  人员|务素质能否适应生产和|量供求者,酌情扣分。以座谈形式考查| | | 

  配备|保证出口煤的质量。 |3~5名采掘、筛选、化验等部门技术| | | 

  和素|          |人员,试问有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不| | | 

  质 |          |全,酌情扣分。          | | |

3.技术| 是否有健全的生产技| 无制度扣4分。         |4| | 

  管理|术管理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制度|          | 执行不力者扣2分(查文字资料) | | | 

  及执|          |                 | | | 

  行情|          |                 | | | 

  况 |          |                 | | | 

4.提高| 有无降低或控制提高| 无技术措施扣3分。       |5| | 

  出口|煤质的技术措施及实施| 实施不力扣2分。        | | | 

  煤的|情况        |                 | | | 

  质量|          |                 | | | 

  技术|          |                 | | | 

  措施|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设备管理     (标准分18分  实得分  )

检查 |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

项目 |          |           |   |   |注

---|----------|-----------|---|---|-

1.生| 采掘、运输、提升、|无筛选设备扣3分。  | 5 |   | 

产加工|筛选、破碎、除铁、通|无除铁设备扣2分。  |   |   | 

设备 |风、排水等设备   |设备不全酌情扣分。  |   |   | 

2.设| 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无制度者扣3分。   | 3 |   | 

备管理|是否健全      |制度不健全者酌情扣分。|   |   | 

制度 |          |           |   |   | 

3.设| (1)筛选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扣5分。| 8 |   | 

备现状|正常工作筛孔尺寸是否|筛孔尺寸不符合规定者扣|   |   | 

   |符合规定      |2分。        |   |   | 

   | (2)破碎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扣1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3)除杂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酌情扣分|   |   | 

   |正常工作      |。          |   |   |

 4.设| (1)各种设备是否|无安全运行制度扣2分。| 2 |   | 

备安全|有安全运行制度及安全|无安全生产设施酌情扣分|   |   | 

运行 |生产设施。     |。          |   |   | 

   | (2)有无设备故障|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酌情扣|   |   | 

|隐患。       |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质量管理     (标准分38分  实得分  )

---------------------------------------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注

----|----------|--------------------|--

1.组织| 是否建立了由矿、站|无建立机构者扣4分。  | 4 |   |  

  机构|长直接领导的出口煤质|            |   |   |  

    |量管理机构     |            |   |   |  

2.有无| (1)有无拣矸除杂|缺一个专业队扣5分。  |10 |   |  

两个专业|专业队,清扫车皮专业|            |   |   |  

队伍及岗|队。        |            |   |   |  

位责任制| (2)两个专业队人|人员数量不足扣2分。  |   |   |  

    |员的数量和素质。  |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任扣|   |   |  

    |          |2分。         |   |   |  

    |          |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扣2分|   |   |  

    |          |。           |   |   |  

    | (3)两个专业队是|无岗位责任制扣2分。  |   |   |  

    |否健全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者扣2分|   |   |  

    |          |。           |   |   |  

    | (4)有无拣矸除杂|无记录者扣2分。    |   |   |  

    |、清车记录。    |记录不认真扣2分。   |   |   |  

3.信息| 是否建立了清除外来|无把关制度扣6分。   | 6 |   |  

管理制度|杂质的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   |   |  

4.信息| 有无有关单位反映的|根据反映,视情节轻重酌情| 3 |   |  

反馈  |质量问题。     |扣分。         |   |   | 

5.化验| (1)化验室的仪器| 设备不齐扣2分。   | 4 |   | 

室工作 |、设备是否齐全,能否| 不能正常工作扣2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2)化验室是否有| 无操作规程扣1分。  | 2 |   | 

    |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 无岗位责任制扣1分。 |   |   | 

    |制。        |            |   |   | 

    | (3)化验数据是否| 抽查量热仪,用标准煤样| 2 |   | 

    |准确。       |现场测试,误差超过规定扣|   |   |

    |          |2分。         |   |   | 

    | (4)化验员素质。| 抽查两名化验员实际操作| 2 |   | 

    |          |,不会操作或错误操作扣2|   |   | 

    |          |分。操作不熟练扣1分。 |   |   | 

    |          | 组织化验员座谈。试问一|   |   | 

    |          |些有关标准,回答不全酌情|   |   |

    |          |扣分。         |   |   | 

    | (5)化验记录  | 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扣2分| 2 |   | 

    |          |。           |   |   |

6.采制| (1)采样、制样设| 不齐全扣1分。    | 1 |   | 

样工作 |备用具是否齐全。  |            |   |   | 

    | (2)每批出口煤是| 记录不全扣1分。   | 1 |   | 

    |否有采、制样记录。 |            |   |   | 

    | (3)现场采、制样| 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1 |   | 

    |,是否按规定进行。 |扣1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文明生产     (标准分14分  实得分  )

---------------------------------------

检查|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实得|备

项目|           |               |分 |分 |注

--|-----------|---------------|--|--|--

1.| (1)是否建立了文明| 未建立者扣5分。      |10|  |  

文明|生产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生产| (2)矿区、选煤楼、| 查选煤楼、煤场卫生情况,卫生|  |  |  

情况|煤场是否整洁,道路是 |不良扣2分。煤场堆积有杂物或出|  |  |  

  |否畅,生产秩序是否良 |口煤与不合格煤混堆扣2分。  |  |  |  

  |好。         |               |  |  |  

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 | 未建立扣2分,执行不力发现一| 4 |  |  

安全|度。         |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生产|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河北省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领导人,在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它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对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企业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有权依照《企业法》及有关厂规,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时,应报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尚不够给予治安处罚的,企业保卫组织应劝阻、制止其行为;劝阻无效的,要将行为人带离现场,进行批评教育。
(一)在企业领导人办公室或其它工作场所,以纠缠、尾随、辱骂、拦阻车辆等方式阻碍企业领导人正常工作的;
(二)到企业领导人住所,以纠缠等方法影响企业领导人及其家属正常生活,经劝告不肯离去的;
(三)以围困、围攻等方式非法限制企业领导人人身自由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企业保卫组织或企业领导人可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有第四条所列行为,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经制止和批评教育无效的;
(二)因第四条所列行为,妨碍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正常进行的;
(三)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手段,侵犯企业领导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第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或有第五条规定的(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发现有伤害企业领导人迹象的,企业领导人或企业保卫组织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可采取巡逻、警卫等防范措施。
对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企业保卫组织应立即将行为人扭送公安部门,或向公安部门紧急报警。
第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企业保卫组织或企业领导人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接到紧急报警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制止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有第四、五、六条所列行为的,企业领导人可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给其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应增强民主意识,建立同职工的民主协商对话制度,重视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接受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依靠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妥善处理职工提出的批评、意见和要求;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对因承包、调资、住房等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除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解决不合理的问题外,还要贯彻教育疏导的方针,以防止矛盾激化,造成恶果。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