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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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 【 2008 】 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通化市市区建筑领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通化市市区内所有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第三条 建筑企业在开工前将该工程合同价款的5%存入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开户行:通化市工商银行贸源支行;户名:通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帐号:080602082900094734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有关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存、扣缴。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工程竣工或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偿付。
第六条 建筑企业中标后,由市建设部门通知该企业到指定专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否则,企业发生拖欠现象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由市建设部门督促企业办理补存手续。
第七条 建筑企业未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筑企业工程竣工或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出具“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市建设部门凭“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银行凭“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给企业,并根据企业自愿,也可作为第二年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在确保预存到位和无拖欠、克扣情况下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因此而出现的拖欠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条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否则,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批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企业不能按时发工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市建设部门责令项目暂停施工,并追查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因建筑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务分包负责人及农民工工资,致使劳务分包负责人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追究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建设部门暂停该企业的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留到位,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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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8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大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市郊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

  二、考核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以下项:

  (一)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二)“年末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三)“新增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四)贷款投向产业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五)贷款投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支持再就业方面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六)投向市区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七)投向市区重点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八)投向市区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团)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对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考核与各商业银行的总体业绩挂钩。

  对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考核与其贷款增量和贷款累放量挂钩。

  三、计分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考核的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每一组指标中最优值计100分,其他对象按其指标占最优值的比例计算折标准分。其中,有关比例、比重和升降指标在折算标准分前先按如下办法计算:每1个百分点得1分;升降情况中,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

  全市新增贷款量省内各市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65%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12个百分点。

  新增贷款量和贷款累放量平均数省内各市农发行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50%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25个百分点。

  各项考核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为各银行领导层。行长先得总奖励的20%,其余80%由领导层全体成员(包括行长,行长不低于平均数)分配。

  (二)奖金总额根据贷款总量增幅、存贷比上升情况,参照上年奖励基数确定。各银行奖金额按其得分占总分的比重分配。

  (三)对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考评的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量给予一定奖励。

  (四)凡新增存贷比低于上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且余额存贷比低于当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的银行不得享受奖励。

  五、组织实施

  金融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统计实绩和检查考核,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施行。2004年印发的《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字[2005]8号 2005年1月17日

各科室、直属机构、下属单位: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十不准”。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为此,现就我办贯彻落实“十不准”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执行“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十不准”规定,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刚性要求,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从总体看,我办全体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跑官要官、收钱送钱、参与赌博、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违规购车、多占住房等问题,对我办干部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对此,全体同志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践行廉政承诺,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一要把“十不准”的各项规定列为办公室今年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使每位同志熟烂于心,成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二要严格按照“十不准”的规定,逐条逐项进行自我对照检查,主动查纠存在问题。三要把执行“十不准”融入办公室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廉政承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等项工作的内容,通过完善制度促进“十不准”规定的落实。四要抓好春节期间的制奢工作,严禁下级给上级拜年,严禁收受礼品、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继续积极探索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方法和途径,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
  三、要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贯彻执行“十不准”规定过程中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顶风违纪的人和事,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做好表率。办公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身体力行,严于律己,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市委提出的“十不准”规定,特别要注意把好节日关,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以自身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凝聚人心,推动全市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二、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参与招投标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不准借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
  六、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外出旅游或变象旅游。
  七、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以任何形式介绍工程。
  八、不准到财政部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所有工作花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销。
  九、不准工作日午餐喝酒、不准酗酒。
  十、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和多占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