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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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43 号

 

重庆市工商行管理局:

你局《关于小煤矿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规定,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凡无营业执照(包括已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小煤矿,均属于国办发[2001]68号文件规定应予以关闭的范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小煤矿不得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对有营业执照的小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凭原有营业执照重新换发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新设立小煤矿企业的营业执照。

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营业执照核发工作中,按上棕原则从严掌握,切实把好小煤矿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关。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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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2004〕1号


  现将我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请于4月底前报送我部职成教司。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我部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利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全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有序、稳定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目标任务

  《规划》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2003-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成学校要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要根据《规划》和《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招生规模、农村劳动力转移前培训和已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的目标任务。

  三、政策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与农业、劳动保障、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密切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组织各类职成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努力提高培训率和就业率。教育部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成学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模式、办学机制、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要改革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管理模式,强化产学结合,组织开发“模块式”课程。努力改革办学模式,努力扩大“订单”培养培训的范围,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要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在城乡合作办学和东西部合作办学中,实行“1+2”、“2+1”、“1+1+1”等模式,让西部地区和农村中职学生在当地学习一至二年,完成文化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后,再到东部地区、城市的中职学校和对口企业,接受专业教育和技能训练,毕业后主要面向东部地区和城市就业。大力推进学分制改革,探索和建立“学分银行”制度,形成学分互认机制,为学习者跨地域、转专业、分阶段参加学习或培训创造条件。教育部将利用国家和省级职教师资基地对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开展培训,组织力量开发和推荐一批通用性较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和多媒体课件。

  要推进职成教的体制创新。鼓励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参与,共同发展,鼓励、扶持和指导民办职成教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进一步把职成教作为民办教育发展的优先领域,加大公办职成学校的改革步伐,鼓励公办职成学校引进民办机制。

  3、扩大城乡各类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招生规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统筹城乡、东西部职成教育资源,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的要求,制定跨省、跨地区招生规划, 落实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资助经费,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为农村生源毕业生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提供服务。

  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并重的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成学校要加强与劳动、农业等部门的联系,组织拟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培训,使他们掌握一至二项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做到先培训后转移就业。

  5、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成学校要加强与劳动部门、企业和职业中介机构的合作,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合作培养,或通过劳动力市场、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组织服务和跟踪服务。教育部在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上增设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需求和转移培训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利用网络资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提供服务。

  6、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成学校要主动加强与用工单位的联系,共同推动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职成学校要通过举办日校、夜校、周末学校等形式,对进城务工人员广泛开展技能培训、证书培训和学历教育。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城市文明生活和农民工维权知识培训。要支持和帮助行业、企业根据岗位的需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工转移后培训。

  7、多渠道筹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经费筹措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职成学校积极申报成为培训基地,勇于承担培训任务,努力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加强与扶贫部门协调,在中央和地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贫困家庭学员的转移培训;与劳动等有关部门配合,督促用人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所录用农民工的培训经费。要采取培训券等方式,真正发挥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农民工个人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员适当减免费用。教育部将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采取与地方共建、贴息加奖励等形式,支持一批转移培训成绩突出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制定扶持措施,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8、建立督导和表彰奖励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督导评估,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列入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成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对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表彰奖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培训机构及先进个人。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形成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