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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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7]3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交通部及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使其健康、协调、有序发展,为交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特制订《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化建设是指由财政资金、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以及交通行业筹融资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业务应用及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由交通信息网络、交通数据交换平台等构成。 
  交通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处理的各类交通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由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等构成。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日常的硬件设备更换及添置。 
  第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范围包括省交通厅(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市(州)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县(市)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交通信息化项目建设纳入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部门的原有职能和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 
  (三)审定全省交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包括全省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信息技术、交通重大信息工程项目、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及人才培养等)以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解决我省交通系统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负责处理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二)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落实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省交通行业内信息资源使用的协调、整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硬件、软件)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造成资金浪费; 
  (四)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立项、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中涉及技术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研究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协调制订有关共性的技术和应用的标准; 
  (六)负责全省交通系统基础性和重大综合类信息项目建设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加强自身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交通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九条 交通信息化规划主要内容有:规划的依据与实际需求;信息化发展方针与目标;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与资金估算;建设的基本方式与保障措施。规划必须根据交通发展的需要、资金的可能和技术进步的实际及时补充、调整。 
  全省各市(州)交通信息化规划,须报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交通信息化规划和市(州)级交通行业信息化规划等,报市(州)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根据交通信息化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的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由厅信息中心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后报厅批复。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厅资金补助的,报厅审批,非厅补助的报厅备案。 
  单项合同价3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万元)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项合同价3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项合同价3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全省性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或项目中软件开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按原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厅信息中心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中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过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厅信息中心报送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厅信息中心会同厅计划处、厅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全省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交通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及财力可能,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度十月上旬编制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最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遵循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交通部及我省相关规定及办法申请、编报,由厅信息中心会同厅造价站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 
  第十九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吉林省交通信息化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严格按下达计划建设内容控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含厅直单位)和厅补助资金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厅相关部门审核,同时由厅信息中心对其中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非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本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非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其它项目也应逐步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一年为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保留施工单位一定数额的工程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后给付。对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在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厅信息中心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非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或是运行用户总结报告)、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技术文档和商务文档 。 
  第二十九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办公室和厅信息中心会同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有关交通信息化的所有自建、引进建设项目在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都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厅信息中心。进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厅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交通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照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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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
(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
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
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
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用人单位必须出具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的许可证明。
(三)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
(五)外省、区、市单位在本市招聘人才,除出具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出
具本省、区、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在京招聘的批准文件。
(六)法人单位(含外省、区、市在京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
事机构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
或者“注册证”,同时出具其上级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第五条 需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的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由市人事局核
发《招聘人才批准书》。
用人单位持《招聘人才批准书》及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发、公布其招聘信息,
不得强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应聘人员,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取得用人
单位的委托或者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
合同或者协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信息网络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中
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发布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
性、时效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招
聘外地人才到本市工作。区、县所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
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向
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
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用期限、待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方式
等。
(二)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聘用合同样本。
(四)用人单位能为外地人才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区、县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条件
的,由市人事局核发《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
(一)本市人才资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
(二)拟招聘的人才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流动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
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招聘外地人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
局责令其清退非法聘用的人员。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

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