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设电信管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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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设电信管线暂行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预设电信管线暂行规定

政府令第43号

《郑州市预设电信管线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预设电信管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电信事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设电信管线,是指敷设在建筑物内部与建筑工程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有线电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预设电信管线包括电话线、通信电缆等电信线路,以及电信线路管道、分线箱(盒)、交接间、交接箱和人(手)孔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规划区、开发区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各类公共楼房和住宅区,以及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等与预设电信管线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应会同市电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信部门),按照超前、节约、稳定的原则,统筹规划预设电信管线的干线和主要支线的总体规划线路。
第五条 预设电信管线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公共服务设施预设到每个房间和服务台;
(二)工业生产楼房预设到每层楼、每个车间;
(三)教学楼、科研楼和医院、商店、影(剧)院预设到每层楼和部分房间;
(四)住宅楼预设到每户;
(五)高层办公楼和住宅楼应在适当部位预设电信管线交接间或交接箱;
(六)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等构筑物应在适当部位预设电信管线。预设电信管线的具体标准,按邮电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执行,此标准之外的未尽事宜,由电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协商制定。
第六条 市计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预设电信管线纳入建设项目及其计划编制之内,并将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预算。
第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通信技术规范设计电信管线,并在设计图纸中标明预设电信管线的设计内容。
电信部门应向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电信管线的技术资料,并参与工程图纸初步设计会审,对预设电信管线设计提出修改或完善建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其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电信管线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图纸所设计的电信管线进行施工,未经规划、电信部门准许,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管线的设计。
第十条 预设电信管线的施工和费用投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规划用地红线以内的支线管道至建筑物内部的管线,包括管线交接间、交接箱、分线箱(盒)、电话线、电话插座、支线管道和(手)孔等,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其器材费用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规划用地红线以外的电信管线的器材、施工及其费用由电信部门承担;
(三)新建、扩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等公共建筑设计须预设电信管线的,由电信部门向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步施工,并承担器材费用和施工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选用的电话线、电缆、交接箱等电信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邮电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设电信管线工程应与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竣工。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应通知电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向电信部门提供与竣工工程有关的电信管线资料。
经验收,符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预设电信管线,其用户在申请安装电话时,电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并合理收取工料费。
经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预设电信管线不得投稿使用,电信部门不予安装电信设施,直至纠正并符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由于不按设计标准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选用器材不合格而造成电信管线返工的,其经济损失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预设电信管线竣工并投入使用后,一般不得迁改;确需迁改的,须由用户报经电信部门批准,并承担迁改管线的费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预设电信管线。对于损坏、破坏和阻断电信管线或擅自迁改电信管线的,由电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追查,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电信管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并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技术索贿、受贿。对于索贿、受贿和工作玩忽职守并造成通信中断的人员,由电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郑州市电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上街区和市区外的大型工矿区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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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调往内蒙古劳改的犯人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时应如何进行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调往内蒙古劳改的犯人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时应如何进行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3日法秘字第130号请示收悉。已调往内蒙古劳动改造的犯人,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如何进行审理,我们同意来文所提一般可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理的意见。至于非经传讯该犯人即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可委托犯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审讯,如果犯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距离犯人劳动改造场所太远,代为审讯确有困难时,可由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将需要查明的问题,详细写出,委托犯人所在的劳动改造机关就所列问题当面逐一询问犯人,将犯人对问题的回答连同所问的问题作出正式记录,交给犯人自看或向他宣读,经问明无误后,由犯人签名或按指印。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接到这种记录后,可依法判决。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前,这可作为解决目前具体问题的一种办法。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已调往外地劳改而需适用刑事再审程序应如何审理问题的请示 法秘字第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一审案件的案犯已外调内蒙古劳改,发现原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应如何进行的问题,未能解决。我们觉得,如果派人到犯人劳改队所在地开庭审理,但陪审员不能带去;如果把犯人解回审理,路途远,解押犯人不便,也有许多实际困难。故我们意见可作书面审理,即按原卷宗材料进行审理,如果须要审讯犯人则函请劳改机关代审,将犯人口供寄来。这做法是否可以,特提出请示,希予批复。
1957年9月3日


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农资打假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总体看,农资质量水平有所提高,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非法制售假劣农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现就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农资打假工作的责任感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也关系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大力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既是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农资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入新阶段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体现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农资市场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农资打假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农资打假的目标

  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大力促进放心农资供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地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增加农资打假投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统一部署,分工合作,上下联动,打假扶优。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因农资质量问题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大幅度下降。同时,积极引导建立新型农资产销机制,逐步扩大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不断增强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切实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

  (一)切实突出监管工作重点。在切实抓好七大类农资市场整顿的同时,以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县、乡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以及乡、村农资集散地和经营单位(门店、摊点)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逐步纳入日常监管。通过置换等方法开展清查收缴,千方百计地将仍流散在民间的毒鼠强等剧毒鼠药收缴上来;做好产销对接,抓好杀鼠剂供应工作,畅通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加强统一灭鼠工作,推广先进的灭鼠方法,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切实防止反弹。

  (二)大力整顿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法人作为农资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严肃查处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证书、无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无产品登记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农资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和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农资企业。

  (三)狠抓市场流通薄弱环节。根据目前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重要农时季节,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一要重点检查产品标签,严肃查处无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或虚假标注、随意扩大防治作物和对象范围、随意更改农药毒性标志,以及假冒仿冒产品商标等违法行为。二是要重点检查市场主体证照是否齐全,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借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条件而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依法清理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重点检查产品广告,严肃查处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四是重点检查产品质量。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密度,广泛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集中清缴假劣农资和国家明令禁用农资,依法对违法经营单位严肃处理。

  在市场整顿中,要在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推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推动农资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逐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对近年来假劣农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同时,继续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狠抓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对集中制假售假的地区加大整治和督办案件的力度,做好跟踪工作,坚决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与宣传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要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打击力度,对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快推进农资信用建设。要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信誉好的企业要在证照年审、登记续展等方面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重点监控。要积极引导农资行业推行质量公开承诺制,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四、扶优扶强,大力促进放心农资供应

  (一)积极扶持一批优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农资生产企业在税收、运输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保证农资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农资生产。充分利用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通过政府统一采购、招标投标等有效手段,鼓励生产企业与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接,扶持优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加快完善农资营销网络。要在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中建立联系点,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指导连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因地制宜进行推广。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代理专卖、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不断完善农资营销网络。要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诚信守法的农资经营企业依法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扩大放心农资的覆盖面,提高放心农资的市场占有率。要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农资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大农资产销衔接力度。

  (三)及时推介一批放心产品。要采取得力措施,在春耕备耕期间及其他重要农时季节,及时发布农资质量和供求信息,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农资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向农民群众推介新品种、新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选购放心农资产品。要发挥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作用,带动和帮助农民购买放心农资。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开展技物结合活动,指导农民正确、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农业生产事故。

  五、加强领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农资打假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农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明确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力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与协调作用,各部门依据职责主动开展监管和打假工作。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特别是县级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司法机关经常性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大案要案,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农资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农资打假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利用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推介优质放心农资,树立农资品牌消费意识;介绍农资识假辨假和使用常识,广泛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组织曝光一批典型假劣农资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的工作氛围。

  (四)增加投入,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建设。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稳定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能力,改善执法装备,规范执法行为。稳步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相对集中农业行政处罚权,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要主动研究建立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切实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农资打假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案件上报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重大的假劣农资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二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各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三要完善质量预警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动态质量抽检,增强质量预警和防范能力。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