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坎转机”是我国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王占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13:46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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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教授、主任




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令人欣慰、令人振奋,更让人看到了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新曙光,特别是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一、乌坎事件有其全国性的制度根源,它的合理解决也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
  乌坎事件的根源和核心实际是村民自治问题,事件获得合理解决的最大关键也正是在于肯定了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即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虽然这一“临时代表理事会”将来肯定会为正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所取代,村支部将来也会重新选举产生,但是,如果没有意外,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肯定就会从此建立起来了。
  虽然“乌坎转机”本身还只是一个个案,但它同时更对深化村民自治改革、彻底落实和保障村民自治、普遍实现“村民当家做主”具有全国性的示范和先导意义。
  这是因为,乌坎事件的爆发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国性的普遍根源。这种根源就是:村民自治在颇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在许多地方,不是村民自治,而是村民被治。在村里真正当家做主的不是普通村民,而是村支书或村长及其助手。这些人利用手中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民的切身利益,在全国范围内导致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众所周知,乌坎村事件也是因为村支部和村委会大肆侵犯村民利益而爆发的。
  不仅如此,这种“村民被治”和村民利益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实际还有其更深刻的制度根源。
  不难想象,如果遵循民主程序,当几乎全村13000名村民都起来反对村支部和村委会时,只是通过平和的改选就足以解决问题了,根本就不可能爆发如此严重的官民对峙和警民冲突。那么,为什么这种原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又把地方政府牵涉进来了,形成了那么大的风波,以至于高层领导都不得不介入呢?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
  就比较直接的制度原因来说,之所以会形成这种村干部专横、掠夺、村民被迫奋起反抗的对抗局面,一是因为村内选举被少数人所操纵,选举是假选举,或者是选举舞弊很严重,致使“村民当家做主”无以实现,真正实现的只是“村干部当家作主”。二是因为没有设计和安排村级分权制衡体制,以至于每次或真或假的选举产生的都是握有不受制约权力的村干部,他们在两次换届选举之间就是村级独裁者,这就使之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这种权力,通过侵犯、侵占、侵吞村民的利益而发财,然后再用这笔不义之财向上贿赂地方官员,以谋得其对自己连任的暗中支持,向下对村民实行贿选,以直接实现当选和连任。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种权钱结合的低投入、高产出、可持续的特殊利益的生产线,以至于相当数量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都对此乐此不疲。
  那么,我们再追问:为什么会出现许多村级选举会被少数人所操纵、以至于许多地方都是“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现象呢?在这里,除了纯粹地方性的原因外,也有两种深层次的思想原因和体制原因。
  一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做主的关系。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历史惯性下,仍然缺乏放手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放手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思想准备,总是不由自主地想“以党治民”、“以党控民”,想以党的系统直接控制社会细胞,控制到村和居委会,想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通过村支部直接掌控村级权力。这就必然会与村民的自治权发生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出现自上而下地干预、操控村级选举、破坏村民自治的种种不良现象,必然会使村干部的权力越来越不受制约,从而使村级腐败和地方官员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使村民与严重腐败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的矛盾越来越大,使农村的(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使原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问题越来越扩散为了官民关系、党群关系、警民关系问题,也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伤害。这次的乌坎村事件显然也是这种思想惯性、体制偏差及其普遍逻辑的具体产物,因而也是全国诸多同类现象中的一个具体案例。
  二是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相结合必然导致严重恶果。现在的乡镇级和县级选举基本上仍然是走形式,这种形式上的选举之后形成的权力结构又不是分权制衡的,而是高度集中的,这就使之也成为了不受制约的权力。村级权力与乡镇级、县级权力紧密相联,这就很容易出现这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相互利用、以权谋私、共同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利益较多的城乡结合部等涉及土地问题的地方,就更是如此。这同时也使县级以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可能通过县级和乡镇级权力一直连结到村级村权力,从而形成一个长长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而这个利益链条的基础就是自上而下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体系,这个利益链条所要鲸吞的也主要是农民的土地利益。为什么有些人总想以村支部剥夺农民的自治权?恐怕以此攫取巨大的土地利益更是其中的深层原因。这就更与党的性质和任务背道而驰了。至少在客观上,剥夺农民的自治权最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这是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了的。
  这样,通过这种或长或短的利益链,一方面,上面的腐败官员得以通过腐败村官从村民手中攫取非法利益,而且经常是获得整个非法利益的大头。另一方面,腐败村官也得到了党政机关中的有关腐败官员的撑腰,从而既能“顺利当选”、“连选连任”,又能在大多数村民的反对和抗议中“巍然屹立”,因而也就可以持续不断地攫取非法利益而又不遭殃。我们在乌坎村事件中看到的实际也是这种现象。将来事件查清后,更可以具体地证明这一点。这就进一步表明,乌坎事件是有其全国普遍性的制度根源的,因而也是全国同类事件的一个缩影。
  乌坎事件的这些全国普遍性的制度根源可以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在一系列的思想偏差、体制偏差和体制漏洞下,村民自治仍然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至于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乡村专制体制;于是,“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相结合”、共同祸害村民的事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了。
  由此,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对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中,充分尊重和肯定村民自治,支持和帮助村民当家作主,从而也开始调整了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和先导意义。虽然这还只是一个开端,但它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良好开端。它是在危机中打开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突破口。由此发展下去,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将开始进入新阶段。
  二、农民民权意识的觉醒必然导致村民自治的新发展,先进地区的新发展必然预示和引领全国新潮流
  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地区。先进地区历来都是首先出现发展中的新问题的地区,又都是首先解决这种新问题的地区,因而也是开风气之先和引领历史潮流的地区。这在世界范围是这样,在中国也是这样。这在解决新问题的新方向、新思路、新方法方面是这样,在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的制度建设方面也是这样。这也使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乌坎事件的出现和合理解决无疑有其较先进地区的特殊根源,这就是农民民权意识的较早觉醒和相对较高的维权能力。
  我特别注意到了有关报道中的下述事实:
  从1970年至今年,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已经连任此职长达41年之久。他是乌坎村的“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独裁者。他在讲到村里的土地问题时就曾公开说过:“我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你就别想拿到”。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竟将村里的几千亩(一说上万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只有550元,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所私吞。薛昌和十几位村干部都盖起了被村民称为“别墅”的二层楼。他也成为了一些市府官员的“财神爷”和座上宾。
  但在过去的四十年里,乌坎村民似乎也形成了对于这位长命书记的路径依赖。四十岁左右的村民从懂事起就知道“薛昌是村支书”。村民们对这位长命书记的贪赃枉法多是默认和容忍。虽然他们从未见过选票的样子,但村里却总会贴出告示,宣告薛昌又成功连任村支书了,其间的舞弊可想而知。今年他又“做票”造假,声称自己以85%的得票率当选人大代表。多年来,村民对此的反应多是“井水不犯河水”,“你做你的官,我赚我的钱”。这就默认和纵容了薛昌等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
  这正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官员。有什么样的村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干部。但当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觉醒后,一切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近几年来,村民们越来越意识到村干部们正在对村里的土地玩“监守自盗”的把戏,越来越感觉必须起来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直到今年,村民们才从外出打工返乡的乡亲口中、从网络上有关民主选举的报道中了解到,原来宪法和法律已经确认了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而,他们又在较为先进的大环境中,继续学习和加深了对于民主的理解。
  由此,“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就成为了村民们的一项主要诉求。
  由此,在集会游行中就出现了“还我人权”、“ 反对独裁”、“开放选举” 等横幅。
  由此,就出现了富有理性和政治智慧的井然有序的维权抗争。只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才出现了一些可以理解的不理性行为。
  由此,才又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民主选举产生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从而真正开始实现了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
  由此,整个乌坎事件才得到了一个赖以获得具有全国普遍意义的合理解决的基本前提条件。
  这就表明,至少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较高水平的基层民主的发展正是较先进地区首先出现的新事物。
  虽然现在在较后进地区也都有程度不同的村民自治,但其经济社会根基显然不如乌坎村所在的广东地区深厚,它所达到的水平也都不如乌坎村。
  乌坎村的这种民主发展更多地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历史趋势,而广东省委、省政府对于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也顺应了这种历史大潮,合乎了人心所向,实现了重大突破。由此,这种先进地区的官民结合的新变革也就不能不成为了我国村民自治建设和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的新曙光。
  三、“乌坎转机”在我国宪政民主建设中的主要意义概括地说,这种意义至少有三条
  一是它再次启示我们,正如小岗村实行的承包制是当时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一样,乌坎村实行的“村民当家做主”的基层民主也是解决现阶段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
  诚然,面对群体性事件,不再以“对手思维”去解决,而是以“认真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的诚恳态度去解决,这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确实是非常之好,非常令人欣慰,而且也有全国性的重要示范意义。但是,既然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导致矛盾积累和激化的主要根源,那就更应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着手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总是不得不去充当疲于奔命的救火队。
  所以,在广东省合理解决乌坎事件的各种新型举措中,最根本、最有长远意义和普遍意义的举措,就是打破了“必须以村支部为中心”的事实上的禁忌,充分地尊重和肯定了村民自治。这在实质上已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的实质也正是彻底实现和保障村民自治,即毫无保留地尊重、支持和保障“村民当家做主”。
  “村民当家做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的具体形式,就是农村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种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无疑应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推广。唯有如此,曾经向农民承诺的“社会主义天堂”才能切实降落到人间,当年农民群众为中国革命付出的巨大牺牲才能得到应有的报偿,无数为解放人民而流血牺牲的革命先烈才能在地下安眠,执政党的政治信誉和政治合法性也才能够得以恢复和重建。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农村真正有效地构建起和谐社会,才能大幅度地减少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也才能使党政机关恢复其本来应有的秩序与安宁。
  二是它启示我们,落实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即解决好农村地区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说得好:“我们的生产队为什么不搞民主?队长不合格就淘汰,社员应该有权利,现在有些干部权力大得很,包办选举,几个人说了算。所以现在农村有霸,出霸王。”(《邓小平年谱》,第379页)
  他更指出: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7-218页)
  他还明确指出:“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邓小平年谱》第685页)
  邓小平所说的“党政分开”实际还包括了“党与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分权”这个重要内容。他说:过去“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他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主张把那些各级领导机关“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放在下面,放在……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这样就能使这些事情“可以很好办”。(《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287页)
  实际上,邓小平理论的这些内容已经为解决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基本指南,这就是:
  (1)农村应该实行民主选举,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杜绝村霸现象。
  (2)农村应该实行村民自治,自行解决问题,而不是党去包办代替,更不是党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
  (3)党的农村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村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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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6月18日以粤财综〔2010〕98号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含系统内调拨)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即汽油按27元/吨,柴油按22元/吨)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

  (三)对天然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气态天然气(标准大气压和室温条件下)按0.04元/立方米征收;

  (四)对液化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液化气按0.04元/立方米(即17元/吨)征收;

  (五)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

  (六)对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业务收入和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分别按0.1%和50%征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地税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设立的征收项目,市、县不得重复设立。

  对存在两个以上批发环节的同一商品不得重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包括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征收不同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加盖公章后附相关发文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后及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月或每季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或上一季度应缴数额,并于每月或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以采用电子申报、纸质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申报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或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对上月或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电子应征数据,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以纸质件形式,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到相应的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或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月度报表或季度报表送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写基金入户退还书,并附缴费凭证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政府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起始日期30天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申请的,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手续。

  第十六条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第十七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经核查明确缴纳义务人实缴数额超过或少于应缴数额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清缴事项通知书,明确补缴或退款数额;缴纳义务人根据通知书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缴或抵扣手续,对不能抵扣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多收款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当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送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收支预算。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后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省级部门使用部分纳入省部门预算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使用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项目预算支出的(含专项补助,包括调剂地区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的专项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用于项目预算支出的,申请人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二)第三方(具有评审资质或资格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评审报告;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四)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村委会相关证明);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补贴项目预算支出的,由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项目名称、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补贴标准、申报理由等;

  (二)申请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预留一定的资金作为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用于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发生的应急事项,按照特事特办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紧急情况对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提出使用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应急事项发生,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向、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政府财政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管费用支出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业务经费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包括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按规定纳入省级部门预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安排;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调剂地区间的市场价格调控需求,并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收入科目列“其他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列“其他支出-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由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情况组织自评,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环发〔2006〕203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宣传部、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现将《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开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十一五 宣传教育 工作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附件:

  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十五”期间,全国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在环保、宣传、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重要进展,舆论引导能力显著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各级领导可持续发展观念得到提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必须看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环境保护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努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强调提出,环境保护必须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深化了对环境与发展、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我们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深入理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及其对人、社会以至人类文明发展的长远影响,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
  
  (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充分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大力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完成“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任务的需要。到2010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是: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使全社会统一认识、增强信心,群策群力,为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一五”时期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大力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形成热爱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新风,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方针原则
  
  ——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增强环境宣传教育的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宣教引导社会、教育公众、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功能。
  
  ——坚持与时俱进,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密切配合,提升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努力形成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
  
  到2010年,环境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环境新闻宣传影响力不断扩大,舆论引导更加有力,环境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环境宣传活动更加活跃,环境教育培训更有成效,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及要求相适应。
  
  (一)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时代主旋律,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把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好突发事件的报道;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环境教育培训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战略、理论、实践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建设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将环境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环境培训体系;加强资源的优化与配置,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三)环境宣传活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团结、吸引更多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环保事业;引导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为环保事业多作贡献;运用市场机制繁荣环境文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四)环境图书出版要全面、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坚持先进文化的方向,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文化、技术支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多出精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机制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五)环境期刊要根据自身定位,深入研究环境保护理论,探索环保历史性转变的伟大实践,对环境保护工作和先进典型进行深度报道;分析自身特点,研究市场变化,办出特色,提升影响。
  
  四、着力抓好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除环境专业传媒外,其他主要传媒,如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重要门户网站等要开设环保专题栏目,在栏目确定、版面设置、节目制作、播发播放等方面优先环境宣传,并制定科学、详细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
  
  (二)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在基础教育相关课程中要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要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时间,因地制宜地开展与环境教育有关的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加强对高职高专、普通高校大学非环境专业学生和师范院校师范类学生的环境教育。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要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通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环境教育基地,供公众参观、学习、体验,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积极引导、规范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维权、参与环保行动。
  
  (四)加强重要宣传活动的统筹。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全国环境宣教系统要上下联动,宣传、教育以及广电、新闻出版、科技、文化、民政、商业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积极配合,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策划创意新、影响大、效果好的环境宣传活动。
  
  (五)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宣教品牌。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吸引力强的宣传教育项目,精雕细刻,去粗取精,打造成宣传教育品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出一批优秀的环境科学、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以及环境专题影视片等环境科学、文化、艺术精品。
  
  (六)深入开展不同类型的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工作,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五、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能力建设
  
  (一)提高宣教业务水平。环境宣传教育的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论述,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对环保形势和政策的分析把握能力,开阔宣传教育的思路,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钻研业务,把握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深入研究宣传教育的内容,把握要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研究宣教对象、宣教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与接受能力,采取针对性强、效果好的宣教方式。
  
  (二)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充实宣传教育队伍,理顺体制,通过强化宣教行政能力,带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发展;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实施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教育培训电子化、宣教手段多样化,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三)加强宣教理论研究。各地要吸收社会各界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学者专家以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为环境宣传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献策;及时总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探讨环境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实践。
  
  (四)加强工作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舆情、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舆情信息态势分析;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基础调查,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基础数据库,整合宣教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院校和友好人士的联系,举办国际环境教育的研讨与交流,组织环境教育人员考察和学习交流,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文化理念和宣传教育经验;适时发布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国家报告,扩大我国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环境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国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之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创新奖惩机制,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建立健全适应环境宣传教育发展要求的协调联动机制,成立由环保、宣传、教育部门及有关方面组成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适时组织总结、交流、评比活动,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表彰先进。
  
  (三)完善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环保、宣传、教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