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陈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5:11:13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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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

陈勇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审判案件繁而杂。一般审判的案件虽小,但法律程序与大案是一样的。有时,小案的审判难度并不亚于大案。正如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法官队伍的司法理念是否正确、工作作风是否扎实、司法能力是否过硬和判决是否公正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能否得以实现。而法院的管理者或领导人就是院长。俗话说“领袖的作用不可低估。强将手下无弱兵。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以,笔者认为:有一个好院长肯定能带出一批好法官,造就一个好法院。一个好法院是一方百姓的福祉。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的作用。
  为什么院长会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因为,院长是法院党政一把手,是法官的法官。他(她)的素质直接影响其部下法官的整体素质。他(她)的能力水准决定了其部下法官的整体水准。xx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女士的实例就比较典型。
  李院长没有豪言壮语,“解决没商量”是她的座右铭。李院长完全是靠自身的正气、能力、实干和人格魅力主持法院工作。上任仅一年多的时间,x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摘得xx省优秀人民法院桂冠。李院长也没有什么秘诀,就是密切、广泛地接触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尤其是普通百姓。倾听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工作。仅就其始终坚持定期接访,敢于现场办公、当场“拍板”的作法,就足以说明院长的作用了。
  无特殊情况,李院长始终坚持每周五亲自主持院党组成员集体接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列席旁听。通过现场办公,及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当场“拍板”,从不拖泥带水。不仅加强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也有效地震慑了办案法官徇私枉法、偏袒和工作失误。深受当事人普遍拥护、赞扬,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认可。可以说是真接访、真查处、真办事,绝不含糊。当事人是带气而来,消气而去。上诉、抗诉、上访案件日趋明显减少,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利用院长接待日接访,就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院党组集体讨论,社会各界现场监督,减少中间环节,不留回旋余地。无形中形成了对每名法官、每起案件的有效监督。法官对当事人的投诉,面对院党组、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要当场作出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压力。而接访哪位当事人,反映什么问题,投诉哪位法官,事先根本不知道。这就要求院长必须具有高超的驾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促使法官必须要时刻把握好自己审理每起案件的质量,并按期审结。以求案结事了,形成“铁案”。从而使法官在讨论案件和决策的时候,必须要谨慎,考虑能否“过关”?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法官人人重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作风。
  到院长接待日反映的一般都是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当事人一般都是感到极为不公或极为不满,带着怨恨和充足的理由,满怀希望才找院长投诉的。李院长从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也不护短。不管投诉哪位法官,哪位法官必须到场当众解释。经“庭审”分清责任,公正查处,一步到位。确属当事人问题的,耐心解释、安抚。确属法官问题的,诚恳地向当事人致歉。就几句淳朴的语言“真对不起了,作为院长我有责任。此案,我将全程监督。我不能保你满意,但我一定能保证公正。”这对如果饱受法官刁难的当事人而言,是多大的心灵安慰啊! 同时,李院长当场提出处理意见。对有瑕疵的法官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法官视情节采取调整岗位、纪律处分、免职和辞退等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尽快通报当事人。从实施这一制度至今,李院长共接待来访人员400多人次,妥善处理了320余件群众投诉,有效地平息了民怨。当事人满意率高达96%,进京上访同比大幅下降90%以上。
  李院长主持院党组每一次集体接访,都相当于开一次党组会。始终能掌握和了解相关的信息、情况和问题。使院党组的工作和决策更有针对性,更容易达成共识。通过院党组集体接访,切实解决说不过、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等问题。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执法行为。
  每次院长接待日接访情况,日后都进行通报。法官看到通报后,都会认真比照和思考。并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这样一来。院长接待日也就成了提高审判案件质量的培训日。也起到了“学术”交流的作用。接访活动又演变成了法官的教育课和研修课。法官的整体和综合素质随之不断提高。
  院党组通过接访发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果,适时、不失时机地推出新举措。一、要求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不能超过2个月,速裁案件20天必须结案,开庭后20天结案。并采取日跟踪、周考核、月通报制度,即对即将到规定审限的案件每日跟踪,每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核,每月对各业务庭室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从而达到了及时预警,督促案件质量的作用。二、制定发改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二审发改案件逐月统计出来,结合上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回函及是否有铁东法院审委会讨论、讨论的意见是否一致和个人说明等各项因素,对每一起案件的发改原因进行了深一层次的分析,认定发改案件审判质量责任。对在主观或客观上确有瑕疵和错误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开展错案、瑕疵案件讨论学习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实施审判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审判分析会,专门对上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及时让各庭室负责人了解自己工作进展情况、地区排名情况和存在的差距,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通过持续接访活动,也促使法院的工作形成了良性循环。院长也从琐碎的事务中逐步解脱出来,一心抓大事、攻难关、谋发展。
  综上所述,有好院长法院就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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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廊坊市人民政府设立地产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前条所称土地交易应当在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廊坊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廊坊市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廊坊市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廊坊市地产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地产交易市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价格鉴证师、律师、建筑师、规划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六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土地交易
第七条 土地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交换、赠与)、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
(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五)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出租、联营、入股等交易。
第八条 土地公开交易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交易,即通过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公告,接受交易申请,根据土地交易条件确定获得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四)以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
(五)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
(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八)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
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第十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土地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土地的供应,由主管部门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由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由委托方发布。公告应在交易中心和互联网发布,并在《河北日报》或《廊坊日报》刊登。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委托方有权重新做出交易安排。
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底价及保留价。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并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地价款证明,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三日内进行核验后,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核准。主管部门核准转让的,再由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由交易中心在三日内进行核验后,报主管部门核准;符合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申请收购储备;主管部门核准交易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要求处分抵押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和双方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需经核准的,由交易中心在三日内核验后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核准。主管部门核准交易的,由交易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处分物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减免地价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核准交易时,应核定是否应补交地价及应补交的地价数额。除市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交易中心在成交后从成交价款中首先扣减应补交的地价款及其他规费,并及时上缴主管部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以招标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余人员从地产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最低中标价(以下简称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招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五日内,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条
以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委托人应设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任拍卖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土地交易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以下简称保留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
拍卖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后,由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 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地产交易中心与买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宗地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的,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
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市政府对转让地块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
交易中心应准备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增删。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成交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文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从事上述交易时,可按规定向委托人单方收取服务费用。交易中心从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交易时,按成交额百分之二计收服务费。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交易的,成交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部分,按百分之二计收服务费;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计收服务费。
交易中心的费用支出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四章 监督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按省和市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下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市、区、街道(含镇,下同)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街道退管机构,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发展计划、民政、财政、人事、编制、经贸、文化、卫生、体育、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应当配合各级退管机构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社区退休人员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以移交退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参加养老保险,办结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企业退休职工。
(二)参加养老保险,办结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八条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应当与退休人员明确约定移交后的有关福利待遇,并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月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移交后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该企业负担。
第九条 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由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向同级退管机构提出申请,核定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费用,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关闭、破产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企业投资主体的证明文件。
经同级退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退管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并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第十条 区退管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接收手续后,应当及时将退休人员转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退管机构,由街道退管机构提供日常的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其新办理的退休人员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程序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拨养老金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应交纳的管理活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三条 移交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企业退休人员,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弱势群体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由企业或投资主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安置费。
弱势群体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可送福利机构托管或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 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一次性交纳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有困难的,可与区退管机构签订协议,分期交纳,但首期交纳的金额不得少于应缴金额的50%。经同级政府审核确定为无力交纳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的困难企业和已改制但没有提留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具体指定其亲属或代理人,在其辞世后由其亲属或代理人及时向退管机构报告。移居市外或境外的,应当定期向退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退管机构收取的退管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退管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退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三支援"返汕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移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区退管机构管理,具体移交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工会、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南澳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