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离婚纠纷案件新特点/郭丽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14:19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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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离婚纠纷案件新特点

作者郭丽英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2006年受理193件,2007年受理247件,今年前11个月受理276件。离婚案件数量的持续攀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离婚案件呈现新的特点
1、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逐渐增多。2008年前11个月受理的276件离婚案件中有162件是女方起诉的。这反映了社会观念的更新和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独立意识的觉醒。
2、当事人婚龄在三至七年居多, 1960后和1970年代出生的人群成为离婚纠纷的主体,并有低龄化的趋势。今年受理的离婚案中,有一例婚龄仅存续了1个月,另有一例女方出生于1987年。
3、家庭暴力、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重要诱因。2008年离婚案件中70%与婚外情有关。今年4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一例离婚案庭审时男方竟当庭威胁女方; 5月,竟有双方当事人都带着第三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4、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虽然比起往年有所上升,但比例仍然偏低。从判决结果看,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待加强,提供证据不充分,法院支持的比较少。仅仅占请求的10%。
5、从审理结果看判决离婚与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约各占一半。
6、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增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增大。比往年同期增长了20%。
二、婚姻家庭危机产生的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对婚姻家庭稳定冲击较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不良现象正日益侵蚀着社会风气,如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
2、传统的家庭美德逐渐被淡化。离婚纠纷中配偶有外遇类案件居高不下,有些人只求一时刺激,不顾后果;只图索取,不尽义务;家庭责任感、婚姻道德逐渐淡薄。
3、一方长期外出打工导致婚姻破裂。农村中不乏一方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致使婚姻出现裂痕。今年1月受理的王某诉毛某离婚纠纷案,毛某常年在外打工,第三者插足,最终双方离婚。此类案件今年已有7件。
4、社会对婚姻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失。如果能在婚姻家庭矛盾出现的萌芽状态,有关组织及时介入,给予必要的开导、教育和制止,必然会有效遏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5、某些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实际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婚姻法》对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相关规定,但某些条文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如该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义务”的规定,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如受理此类案件审理
三、防控婚姻家庭危机的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弘扬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社会新风尚;政府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2、规范婚姻登记管理,严把婚姻登记关。严格审查登记要件特别是申请人年龄及是否存在近亲关系等,杜绝不法婚姻。
3、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4、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因多种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提醒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对于因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过错方加以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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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大三线地区搬迁事业单位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大三线地区搬迁事业单位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5年12月1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成建制搬迁到大三线地区的事业单位职工,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如何套改新工资标准问题。经与有关省和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对于由较高工资区成建制地搬迁到大三线地区的事业单位,当时根据国务院(66)国劳字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仍执行搬迁前原高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按该事业单位所在工资区同类人员同等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本类工资区新工资标准,其原工资高于当地同类同级人员现行工资(这次套改前的标准工资,下同)的部分继续发给,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暂不予以抵销,调离大三线地区时,则应取消,按调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
对于现在大三线五类工资区搬迁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其原六类区工资高于五类区工资的部分可以继续发给,但按规定应抵销的工资仍应继续抵销。现在大三线其他单位及大三线以外其他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否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领导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前已经调离大三线地区,仍执行高于当地工资区类别的工资的原成建制搬迁职工,应按劳人薪〔198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所在工资区同类人员同等级的现行工资标准套改本类工资区新工资标准,现行工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转联(2001)9号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则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则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第十条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帐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退役金的预算、决算,采用纸质和计算机软盘方式同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和军转部门将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 以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停发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第三十条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