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许育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1:48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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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中加盟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许育辉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时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加盟者趋之若鹜。然而应看到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下,加盟者签约特许经营时也存在 “陷阱”,本文就加盟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体协具体的建议
一、加盟者在签约前:
1、考察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由后者在特许者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费用。其实质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中品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和灵魂。因此首先应考察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如总部拥有一个良好信誉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或者拥有专利、独有的产品技术等经营资源。品牌是扎扎实实长期积累的结果,而不是投机的结果。目前一些特许人,也许只有商号,连商标都还未注册就想利用各种手段迅速发展加盟来提高知名度,结果往往给加盟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2、考察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
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是特许经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当前国家虽有“特许人开展经营业务应到全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的规定,但未规定未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真正备案的并不多。因此给考察特许人带来困难。在加盟前,应通过考察特许人的现有样板店。其中直营店的多少可透视出特许人的经济实力,加盟店的多少则可反映出其积累管理经验的多少和经营模式。
另外可考察特许人选择加盟者的要求。加盟者与特许人是利益共同体,大家一起维护发展品牌和信誉,特许人本身或任何一个加盟者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品牌信誉。因此特许人对加盟者的人品、素质等方面要求越高,表明加盟者的经营风险越小,从一个侧面也说明特许人有完整的加盟制度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3、加盟者应对自身的条件进行客观的评估
为了维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一致性,特许者至少要求在“店名、店貌、店内布局、经营理念、管理、产品、服务及产品价格”等八个方面达到统一,每个加盟者必须在特许者一系列规范的框架内行事,因此加盟者在经营中没有太多的个性化空间。这点往往与创业者较强的个性格格不入,特别加盟者应特别注意。另外也要考虑自己是否适合该行业、自己的管理与协调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
二、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加盟者与特许者的权利义务以加盟协议的方式 固定下来,加盟协议是加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的内容往往包括包括:特许内容、特许者的支持项目、加盟金或特许使用费、采购及标价权力、商圈保障、广告支持、行政及财务权限、装修及硬件的协助、结束或转让的权力、合同结束后的处理、保密义务等等。协议往往是特许者拟好的格式条款,加盟者谈判的余地不大,加盟者事先应看清条款,清楚合作条件,慎重签约。加盟风险的防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盟金条款:
加盟金往往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签约时缴纳的特许加盟金,另一部分是按加盟者的销售额提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后一部分往往是特许者的主要收入。因此加盟者应给予关注。另外加盟高知名度的品牌,可以带来高收益,风险也小。当然加盟者还应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
2、特许区域条款:
协议中应约定特许者在多大的店距范围内不再授权其他相同加盟店,,这既是特许规范经营的需要,也可防止特许者为收取尽可能多的加盟费,盲目扩大规模,影响到你的经营。
3、注意将特许者的承诺写进协议:
特许者往往为了多发展加盟,会许以种种承诺,如盈利预测承诺等,对此应写进协议,明确责任,以防止特许者虚假宣传广告欺诈。
另外,经营模式的输出与品牌的输出一样在特许经营中地位重大。特许者往往在加盟谈判时,但承诺给予加盟者完善的经营管理方面的辅导培训。最后闹起纠纷来,由于合同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缺乏评判标准,加盟者往往吃亏。这也成为加盟者与特许者之间最容易发生的加盟纠纷之一。因此也应详细写进协议,明确特许者的支持项目,明确特许者应持续不断地为加盟者提供培训。
4、重视“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往往写明签约背景情况,对此往往被忽视。在加盟前,特许者可能会向你介绍知识产权状况、经营模式、已成功的样板店状况等,往往这些也是你决定加盟的主要原因,但因你可能无法辨清真假,因此如果能明确写进加盟协议中的鉴于条款,特许者的陈述成为订立合同的基础,如果以后证明特许者作了虚假陈述或误导,则加盟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或有权要求赔偿。
5、关于限制价格问题:
特许者往往要求统一配货。由特许者统一供货,要求加盟者不得从其它途径进货。并统一供货价格,对此虽然是特许经营的通行做法,但由于配送本身实质就是买卖关系,因而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加盟者权利,对此,可以就供货价格做出限制,避免特许者哄抬价格。
三、签约后:
当然合同签约后沙能够都应诚信履行,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多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交付和维护,因此合同双方都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共同维护建设品牌,真正取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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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办发(200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9月18日联合颁布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医用氧舱的设计审批
1.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医用氧舱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舱体设计、电气系统设计、供排气系统设计和供排氧系统设计。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见附件。
2.医用氧舱设计文件的审查,按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分类(单人舱、双人舱、小型舱、中型舱和大型舱)分别进行。
设计单位在1995年以后设计的氧舱中,按氧舱分类类型,各选择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连同申请报告一并报我局,由我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其中大型舱的设计应至少有不少于3台的设计经历,方可申报审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在该单位审查通过的同类型氧舱设计图样(底图)上加盖“医用氧舱设计审批专用章”字样;不具有以上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新增氧舱设计类型处理,并按上述申请程序申报审批。
3.每项设计经审批后,如遇相应标准修改,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查。
4.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进行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局委托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分会为医用氧舱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机构。
二、关于医用氧舱的监检及验收
1.医用氧舱的监检
医用氧舱的监检分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于多人舱,对单、双人医用氧舱不要求进行安装监检,但必须按《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在安装前报装。
2.医用氧舱的验收
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医用氧舱的验收应由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工作应制定验收大纲,内容应包括:
(1)医用氧舱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确认;
(2)设置审批文件;
(3)氧舱制造、安装资料审查,包括:氧舱人均舱容计算报告的确认,氧舱照明设置,空调电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接地装置及电阻的检测报告确认,测氧仪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供氧、供气管路清洗确认,氧气管路的脱脂处理报告确认等涉及医用氧舱安全使用的项目;
(4)医用氧舱制造、安装(多人舱)监检报告的确认。
请将此文转发至本辖区内有关的医用氧舱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单位。

附件: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1.审查依据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标准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及相关标准。
2.范围
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每型氧舱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包括:
1)氧舱舱体结构总图。
2)氧舱舱体结构计算书。
3)氧舱舱体及舱内布置图。
4)氧舱供排氧系统图。
5)氧舱供排气系统图(空气加压舱)。
6)氧舱供配电系统图。
7)氧舱制造、安装原则工艺。
3.送审图样文件通用要求
1)氧舱设计文件应符合《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国家标准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及相关标准。
2)氧舱设计图样的幅面、标题栏、零件表应符合国家标准。
3)氧舱设计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4)氧舱设计文件中舱体结构总图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对于超越标准规范的结构设计计算方法,还应有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签字批准。
4.氧舱设计图样及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4.1氧舱舱体结构总图:
a.零件表;
b.技术特性表;
c.接口表;
d.技术要求;
e.核算人均舱容;
f.审核无损探伤、热处理及压力试验要求。
4.2氧舱舱体结构计算书:
a.设计依据;
b.设计参数;
c.筒体厚度计算;
d.封头厚度计算;
e.鞍式支座的计算;
f.安全阀选型及计算。
4.3舱体主要受压元件图:
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如下内容:
a.氧舱舱门;
b.递物筒及锁紧装置;
c.观察窗。
4.4氧舱舱体及舱内布置图:
a.氧舱舱体、舱内装饰材料及消防设施的选用;
b.氧舱舱体及舱内主要部件布置情况。
4.5氧舱供排气系统图:
a.氧舱供排气系统的设备、管路、阀件和管路附件的技术参数,以及氧舱供排气系统的系统原理;
b.氧舱供排气系统各管路段的试验压力及试验介质;
c.氧舱供排气系统管路现场安装、焊接要求;
d.氧舱供排气系统管路清洗要求。
4.6氧舱供排氧系统图:
a.氧舱供排氧系统的设备、管路、阀件和管路附件的选型,以及氧舱供排氧系统的工作原理;
b.氧舱供排氧系统各管路段的试验压力及试验介质;
c.氧舱供排氧系统管路现场安装、焊接要求;
d.氧舱供排氧系统管路清洗、脱脂要求。
4.7氧舱供配电系统图:
a.供电电源的种类;
b.动力设备及控制台的功率,隔离变压器容量;
c.配电线路的型号和截面规格;
d.由控制台供电的系统、设备的电源种类;
e.电缆电线敷设与安装接线技术要求。
4.8氧舱制造、安装原则工艺文件:
a.舱体结构的焊接、探伤,消除应力热处理,压力试验等原则要求;
b.电气安全接地、电介质耐压强度、绝缘电阻、漏电流、进舱电压、电缆通舱件密封等要求;
c.管路的材质、焊接、试验、固定、绝缘、气管路泄水、液管路排气等安装原则要求;
d.各种密封垫片、润滑脂、防腐涂料材质要求。

附:

医用氧舱设计图样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编号:____
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医用氧舱设计图样文件存在下述问题,请于__年__月__日前将处理结果送我单位。
------------------------------------------
|图样名称| | 图 号 | |
|----------------------------------------|
|存在问题: |
|审图人签字:______ 审图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
|处理结果: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 受检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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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审图单位和受检单位各持一份;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


2001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

发文日期 2002-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