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死刑废除论的“人道”错位/兰绍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17:42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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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死刑废除论的“人道”错位

(兰 绍 江)


内容提要:
“人的宝贵与尊严”对于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平等的。当一个人强调自己生命的宝贵与人格尊严的时候,他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生命与尊严。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它保护某个人的生命与尊严同时,对其他所有的人施以同样的保护。一个人如果为追求自己的不当利益,公然践踏明文的法律禁令、残酷剥夺他人只有一次的宝贵生命,那他就同社会准则、道德和秩序格格不入,法律就不能再偏袒他的生命。否则,法律的天平就会失衡,法律的不公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人们不能在口口声声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却以杀人犯受到法律制裁时的心理感受而决定法律的取舍!

关键词:死刑 人道

年初,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中国全面废除死刑的首倡者)再次发动了“全面废除死刑”的舆论高潮。舆论宣称此主张已成我国“当今主流”,其实是部分“学者”强加于人的策略,虚张声势而已。社会调查以及网上讨论均显示其与我国民意相悖。为此,笔者撰文,对某些“学者”的错位“人道”观予以评析。
死刑全面废除论者一个极显赫的“亮点”:死刑是践踏人权的、不人道的、残忍的刑罚。
何谓“人权”?即“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世界人权宣言》)。何谓人道?简言之,即“人的宝贵与尊严”(1973年《人道主义宣言》)。捍卫人权是人道主义的核心,人道主义可解释为“人生只有一次,人们应当充分利用它去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和追求幸福”,人道主义还包括对人应当施以仁爱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转引自雷永生《谈谈人道主义问题》http://www.yangzhizhu.com/leiyongsheng8.htm)人道主义已经成为当今公认的社会生活准则和公民道德,但它不能成为法律的唯一原则,“人道主义”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和影响不应无限扩张,法律最重要的准则应当是公正、平等。譬如,享有自由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之一,法律却具有限制和剥夺人的自由的国家强制力;刑罚本身就是国家强制力对某些人的自由与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其目的在于保护更多人的自由与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如果有人在人道主义和“人性”的幌子下,对社会法律制度进行挑战 ,那么法律就应当是无情的。所有的人都享有相同的、平等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的法律保护;当一个人强调自己生命的宝贵与人格尊严的时候,他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生命与尊严。一个人如果公然践踏明文的法律禁令,以牺牲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不当利益,法律就必须给予无情、公正的惩罚。生命对于任何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权无疑是最宝贵的,残酷地消灭他人的生命无疑是最严重的犯罪;既然杀人者背离了社会道德准则与秩序,他就没有权力要求别人珍惜它的生命,法律也就不能再偏袒他。否则,法律的天平就会失衡,法律的不公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刑法中的死刑正是以最严厉的手段惩罚最严重的犯罪,用形式上的不人道惩戒实质上的不人道,以维护社会道义。
死刑废除论源自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的革命启蒙思想,是针对欧洲极其黑暗的封建专制统治——镇压革命党、滥杀无辜、滥用酷刑、草菅人命而提出的。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让·雅克·卢梭(1712-1778) 于1962年发表《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天赋人权”说,认为生命是天赋的权利,任何人包括自己无权剥夺生命。受《社会契约论》影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在他的《犯罪与刑罚》(1763年)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他认为死刑折磨人的精神、消灭人的最宝贵的生命是不人道的,从刑罚的目的上说,监禁已使其丧失再犯罪的危害,何必非要剥夺生命?个人本无权抛弃自己的生命,他又如何有权把这样的权利转移给主权者?所以,国家用法律手段剥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不正当的。
但是,卢梭却并不认为法律不得剥夺杀人者的生命。《社会契约论》第2册第5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为了这一目的,人也就必须有相应的手段。这里的手段是和危险以至生命损失分不开的。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牺牲他人,他也就必须在需要的时候也为他人牺牲生命。”“刑事犯罪的死刑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看待。为了不成为谋杀的受害者,每个人就必须同意,一旦他自己成了谋杀犯,他就得偿命。”“更进一步,每个刑事犯罪都是在攻击破坏社会权利,这种犯罪,使他成为国家的反叛和出卖者。违法,他也就不再是国家一员,甚至是向国家挑战了。国家的生存因此不再和他的生存相容,两者必去其一。当刑事犯死刑时,他不是公民,而是公敌。他的刑审判决宣告了他破坏了社会契约而不再是国家的一员。既然他曾一直是国家一员,至少是生活在其国土上,他就必须和它割断一切联系,或者作为公约破坏者而驱逐出境,或者作为公敌而死亡;因为这样的敌人不是一个法人而是真实的人,在此情形下,战争的权利是杀伤击毁对方。” (:其林译http://www.mypcera.com/book/wai5/lusuo/shqy/00.htm)
某些主张全面废除死刑的学者、教授在论证死刑存废的问题时,恰恰采取了错位的“人道”观,并且极致地进行了发挥与演绎。
譬如,邱兴隆教授在多次演讲中用他自己曾因涉嫌犯罪被关押时的经历论证。其中说道:“我曾有一段和死刑犯在看守所朝夕相处的人生经历。”他讲述道:“有一个死囚(注:杀人犯),和我关在一间号子里。他成天乐呵呵的,说已经做好了死的准备。他戴着手铐、脚镣,为了到时候能很快换一身新衣服上刑场,他就只穿内衣、内裤,外面再被一件大衣。后来有一天真叫他出监房时,他知道自己要死了,但还显得无所谓,跟我们笑嘻嘻地说再见。我们都觉得这小子是条汉子,不怕死。可后来干警告诉我,就在推他上囚车的一刹那,他屎和尿拉了一裤子,刚穿的新衣服全弄脏了。我这才知道,他平常的模样都是硬撑出来的,他对生命还是非常留恋的。这件事对我触动极大。我们都是同类,他昨天还和我一块儿吃饭,甚至今天早上7点钟还和我一起喝粥,8点钟却上了刑场。而且,我们还经常开玩笑,-起打扑克,他家里送来好吃的,还和我分享。日常劳动时,他也很积极。我丝毫看不出他像毒蛇猛兽。从那时起,‘我们为什么要残杀自己的同类?’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http://www.southcn.com/law/fzzt/fzztgk/200301170331.htm)
只可惜邱教授没有同那些被罪犯残酷杀害的无辜者以及他们的亲人也曾经“朝夕相处”,当然也就无法知道邱教授是否有同样的温情对待被害者,或者也同样扪心自问过“为什么要残杀自己的同类?”
我也经历过一件“对我触动极大”的事情,虽非“朝夕相处”,却是我亲身经办的真实的刑事案件:
1973年,我还是一名日夜奔波在生死一线的刑事警察。夏季的一个深夜,在接到一起杀人案的报警后,我们风驰电掣般奔赴辽宁西部那个发案的偏僻山村:
一个年仅16岁的男孩,因为诚实地指证了一个人的盗窃行为 ,就遭到了残酷的报复,头部和颈部被残忍地砍了31刀!当我们到达时,只见孩子的老父亲紧抱着那个满身鲜血的、垂死挣扎的儿子,默默无语,红红的眼睛里充满绝望和痛苦。男孩的脸已血肉模糊,哆开的刀伤纵横交错,眼球和牙床已经裸露,鼻孔在向外冒着血沫,全身在痛苦地颤抖,虽然已经频死,却仍能感觉到他那强烈求生的企盼。我们的心在滴血!不顾一切地把血孩子抱上警车急速拉去医院抢救,转身徒步扑向山坡去擒凶手。男孩终因伤势太重死去了!我未敢再去看那已彻底绝望的孩子父母,毕竟是她们的亲骨肉,“朝夕相处”抚养了16年,指望孩子成人,指望孩子养老送终。残忍的杀人犯夺走了他们的骨肉,夺走了他们的希望,夺走了他们后半生的欢乐,甚至也将剥夺他们的生命!当杀人犯的屠刀一次又一次地砍向少年的头颈,当花季少年鲜血四溅、痛楚恐怖至极时,邱教授是否也有情伤同类之哀?当某些“学者”们,不顾国情和人民的意愿,痛惜杀人者留恋生命的悲哀,申斥法律为什么“要残杀自己的同类”,呼吁保护杀人犯的生命权利时,我着实也“困扰”了!人们在口口声声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却以杀人犯受到惩罚时的心理感受而决定法律的取舍!邱教授在另一次演讲中还有句名言:“死刑所适用的犯罪正好是侵犯人的生命的犯罪,我认为是不值得的,投入的是生命,保护的也是生命的话,那么死刑的价值为零。”(《死刑的价值之维》(URL)http://www.dffy.com/faxuejieti/xs/200311/20031116213431.htm)把正负相抵消的理论如此应用,恐怕仅属邱教授的“专利”了。我想邱教授可能并不懂得力学中的平衡,自然不会理解天平指针的“零位”寓意何在。
无独有偶,在去年9月召开的全国刑法学年会上,河南大学法学院的郝守才教授也发表了一篇名为《论死刑的消极作用》的文章(以下简称 [郝文])。文中用重头笔墨描述死刑犯及其家属的心理“折磨”,倾注了无限关爱与深情。我在这里举例评析一二:
1、[郝文]:“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机会,每个人都希望幸福”,“可是对于死刑犯来说,他们的生命是极其悲惨和受人唾骂的,失去了上天赐予的唯一的机会。” 郝文:“犯罪人的死很可能使其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从而断绝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从此陷入困境。更重要的事,犯罪人的死意味着父母失去孩子、孩子失去父母,妻子失去丈夫、丈夫失去妻子。特别是对于一个失去父母的孩子来说,让他们还不明事理、没有经历太多风雨的幼小心灵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去承受人世间最大的痛苦,这人道吗?当无限的憧憬从天真的目光里渐渐泯灭,死刑,还能无动于衷吗?”
教授是否也曾想到过,被这些罪犯残忍剥夺了生命的无辜的受害人,难道他们的生命不是只有一次吗?他们不希望生存和幸福吗?他们的父母、妻儿老小不是在承受“人世间最大的痛苦”吗?对于他们的感受,我们的良心“泯灭”了吗?
再请看:
2003年,河南平舆特大杀人案罪犯黄勇,使用自制的“木马”残酷杀害23名花季少年。黄勇对每个被害的孩子都先剥光衣服,用布条勒住脖子和腹部,然后残酷折磨,   用注射针对着肚子和脖子乱扎;为了不让被害人叫出声,他还用布条塞进孩子嘴里,直到折磨致死。这些花季少年又是怎样在痛苦与死亡的折磨中哀求、渴望生存和幸福?
河南省驻马店杀人恶魔杨新海,两年内在皖豫鲁冀四省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这些被残害的人们哪一个没有生的权利?哪一个还能复生?哪一个没有家庭、父母、孩子??每一个人的惨死,都是对几个家庭的沉重打击和无休止的精神的折磨。┅┅
这一桩桩残忍的、血淋淋的、令人毛骨悚然的、甚至是毫无人性的灭门惨剧,是对人权的肆意践踏,是对人道的无耻亵渎!对非人道者大行人道、悲悯、仁慈,就是对无辜者的再次伤害、对法律公正的强奸!当有人把仁慈、爱心、情感全部倾注于杀人犯时,公正就显得那么渺小和无足轻重。如果人们同情的只是丧心病狂的杀人犯在将要受到严厉惩罚时的惊恐和悲哀,那无疑是对无辜公民的生命权利以及家人幸福的冰冷漠视,也是对社会正义精神的亵渎和对社会秩序的叛逆。
2、[郝文]:“犯罪人中的很多人都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他们的死无疑会使自己亲属的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
如此说来,无疑把他们放出去继续养家糊口才是人道!即使不枪毙,仅仅是判刑关押显然也不能解决对其家属生活的影响,自然也是不人道的了!是否也应当考虑废除监禁刑?可是人们又在想:教授怎没想到被他们杀死的无辜之人的家庭又是怎样的惨状呢?
3、教授笔锋一转,也“关心”起受害人了,[郝文]中讲道,判处犯罪人死刑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只是得到了一种虚假的公正,真实的谎言”,即仅仅是一种安抚;因犯罪行为所失去的巨大利益、幸福、美好,没有再得到,“都被死刑的执行而掩盖”。
按照[郝文]中设计的方案,最好的办法是多给予受害人家属一些钱,让他们得到利益,“过得好一些。”也就是说,杀了人可以用金钱弥补,这才是真实的公正!那些大款们,是不是可以随心所欲了?
4、[郝文]:“由于杀死1个人和杀死100个人所受刑罚相同,……他会后悔当初为什麽没有多杀几个人而感叹,显然这和刑罚目的相悖。”
教授的思维果真非同常人!澳大利亚阿德雷德市的约翰•贾斯汀•邦廷和罗伯特•乔•韦格先后杀死12名同镇居民,并肢解存放,烹煮、油炸以招待客人。澳大利亚已经废除死刑了,最后邦廷被处以11次终身监禁,韦格被处以10次终身监禁,的确体现了“杀死1个人和杀死100个人所受刑罚”的区别。(http://news.tom.com/1006/2003910-415009.html)可是,他们并没有因为这种区别而少杀几个人;而且,一个人难道有11次生命吗?在该人“第一次”生命正寝后该由谁执行其余10次监禁?庄严的法律其不是成了儿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这里都为杀人犯的人权和“人道”让路了!
5、[郝文]:“从死刑的判决到死刑的执行还有一段时间,在死亡的极度恐惧中等待死亡的到来是一件极其痛苦的事,这种精神折磨对于犯罪人来说并不是应当受到的惩罚。”
如此,是否可以理解为采取快速的“立即枪决”,要比繁琐的司法程序更人道一些啦!美国有记录,判决死刑后,拖10年执行,耗资500万美元,如此长期的折磨,怎么有的“学者”们(这里不指郝教授)还言必称、行必效美国呢?
6、[郝文]:“死刑对犯罪人在犯罪中会产生消极作用”,即:明知自己的罪要判死刑,所以千方百计地“提高犯罪保密性、安全系数”,“这些行为更有利于犯罪的实施。”
如此推断,死刑无疑是提高犯罪“隐密性”的促进剂;倘若取消一切刑罚,犯罪就会变成明火执仗,侦查工作岂不是方便多了?
7、[郝文]:由于犯死罪的人“要直接面对被处死的危险”,会因恐惧而抗拒侦查、审讯,拒不供罪,甚或托人情走后门搞假证,以至于成为“使他人犯罪”的诱因。 [郝文]:受害人及其家属“基于对犯罪人的极度愤恨,他们都期望犯罪人被判处死刑,必置之死地而后快,很可能去拉关系、走后门,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干扰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会使更多人犯罪。”
死刑又成为了郝教授笔下腐败的根源之一。在我历览若干分析腐败成因的著作中,尚未有此论,不知教授是杜撰还是有调查统计数据为证?还是教授想得“周到”,为了杜绝司法腐败,为了避免更多的人被受害人家属“拉拢腐蚀”,还是废除死刑——根本解决,谁也别有非分之想。可奇怪的是,在我们国家里,要判决杀人犯死刑,还得要被害人家属“走后门、拉关系,败坏社会风气”?不知教授何以得出如此结论。
8、[郝文]:“死刑的宣判使犯罪人嗅到了铡刀的铁锈味”,“犯罪人所遭受的心理扭曲是难以想象的”,以至于“神经错乱,甚至自杀”。
又[郝文]:“在一般情况下,潜在犯罪人都将那些犯罪人看作英雄和榜样,而胆敢犯死罪的人更被他们是为‘人中之龙’,产生强烈的崇拜,进而出现模拟欲望。死刑没有遏制犯罪,却刺激了犯罪。”
恕我直言,教授思维出问题了!前一段话,被判了死刑就吓得神经错乱了,哪里像个“英雄”?后一段话,他们又成了“人中之龙”,令人崇拜,竟达到了刺激犯罪的程度!怎麽这麽矛盾呀?当然,我更不知道郝教授的“死刑崇拜”论来自何处?
极个别“学者”以小说的细腻手法刻画死刑犯临刑时的心理细节,以此论证死刑之不人道。如果学者们大讲特讲的人权仅仅是指杀死别人者渴望保存自己生命的权利,如果教授们大书特书的人道仅仅是指给别制造了痛苦与悲剧的人希望保护自己的体面与尊严,那无疑是人道的严重错位。错位的情感绝不代表人民,错位的理论也绝不代表进步。
怜悯、宽容杀人犯,杀人犯决不会因此而怜悯他人。请看发生在中美洲的一桩血案:洪都拉斯议长洛博·索萨在竞选总统时曾经呼吁恢复在1950年取消的死刑,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犯罪分子。这惹怒了一群“反对恢复死刑”的人们,他们于2004年12月23日携带冲锋枪,在洪都拉斯北部圣伊西德罗地区的公路上,对一辆公共汽车疯狂扫射,残忍地杀死23名无辜乘客,打伤16人,死伤者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车厢内布满了弹孔和斑斑血迹。(摘自《天津日报》2004年12月25日第4版《国际新闻》)
再看,2004年5月12日, 年仅38岁的贵阳市白云区优秀女法官蒋庆在家中被犯罪分子赵湘阳残忍报复杀害。她从事审判工作16年,不仅秉公执法,恪尽职守,而且对犯罪者倾注了无限关爱;她先后帮教过多名少年犯,不断鼓励他们好好改造。然而她却被自己真诚帮教过的人杀害了!家中的墙上还贴着她亲手制作的教儿子学习的小卡片,儿子还等着妈妈来教他;退休后的父母还等着女儿来和他们促膝谈心,还不知道蒋庆已遇害的老外婆还盼着外孙女来给她讲戏,可是他们都等不来了……(http://www.cnr.cn/news/200410270315.html)人民对杀害优秀法官的罪犯痛恨至极,记者问一位大妈,“知道蒋庆吗?”大妈说,“蒋庆?不是被杀了吗?”并关切地问记者:“那坏人枪毙了吗?”当记者告诉她,坏人已经枪毙了时,大妈欣慰地说:“好。早点枪毙,早点好啊。”人民的这种淳朴曾被某些学者斥为“愚昧的重刑思想”。
有人说,我国人民反对完全废除死刑,是受自古以来的“重刑”思想和“杀人偿命”报应观念的束缚,真是如此吗?
“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确是一种对等报复观念,或曰留有原始“同态复仇”痕迹。但是,现代刑法中的死刑,并不等于“杀人偿命”,它仅仅是一种公平原则下的罪责刑对等。杀人,既然残酷地剥夺了他人唯一的、没有二次的生命,也就是剥夺了他人的全部,剥夺者就应当承担相应大的罪责与惩罚,这才真正体现公平。因而,为了警戒他人、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维护社会安定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需要对故意杀人犯处以死刑。
在刑法规定中,并非杀人都需要偿命。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有不少虽杀人而不须偿命的规定。譬如:我国《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故意杀人者,尚且要区分情节,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具有杀人故意,因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最高刑仅为七年。这显然已经同“一命抵一命”、“同态复仇”毫不相干了。《刑法》29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无限正当防卫权利,法律允许对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必要时置之于死地。这样的杀人,是为了制止严重不法侵害的行为,非但不须偿命,而且不负刑事责任。杀人并不都要偿命,死刑又为何硬被说成等于“杀人偿命”?
人们常说:法律是“高悬之剑”,它并不是随意杀人的;但是,它对于那些毫不珍惜别人生命的凶残杀手不会、也不应当仁慈。欧洲有位政治家曾说过:“当有人跑到街上挥刀杀人的时候,他就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就是政治家们对待死刑的废存一直持慎重态度的原因————政治家同“学者”们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对全社会承担的责任不同。光凭理论的高亢是不足以治国的!不顾本国现实,用自己的脑壳装别人的脑髓,按照别人的指挥棒治国,盲目地照搬别国的律条,同样将贻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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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清代回避制度

曾广荣


随着现代法治制度的发展,对官员回避制度规定的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完善。闲来读史之余,对我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综合如下,以博有兴趣的博友一览。
早在西汉武帝时期就作出规定,从郡守、国相到县令、丞、尉等官员,一般均不许用本郡人、本县人,初步奠定了回避制度的基础。东汉灵帝时,“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又制定了“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对监临”。以后历代在因袭“三互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增补,至清代形成比较系统的回避制度。
清代人事回避制度有三:地区回避、社会关系回避、特定职务回避。
地区回避,又称籍贯回避,清代规定地方上从督抚直至州县一级的各级官员,都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属的省、府、州、县内担任要职。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还规定:“选补官员所得之缺,在五百里内,均行回避。若有以远作近,以近报远,希图规避,择缺之美恶者,或经部察出,或到任后督抚题参,照规避例革职。”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又对以上规定作出补充:“现任各官,有任所与原籍乡僻小路在五百里以内者,均令呈明该督抚酌量该调回避。如应声说回避而不声说并虚捏者,一经查出,皆照例议处”(《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处分则例》)。对原籍的含义,官方理解是广义的,不仅指本人祖辈世居之地(“户籍”所在),而且还包括本人及其祖辈曾经在一定时期内生活、任职、经商、作募得地区(“寄籍”所在)。不论“户籍”“寄籍”所在,均行回避。有清一代,对此制度执行较严,地方官到任,须向本省布政使呈送两份文件。一份为本人“亲供”,即本人自报的户籍、寄籍;二为同乡职官德“印结”,即旁人的证明。布政使对上述“亲供”“印结”进行审核,在复查无误之后再呈报本省督抚,由督抚具文逞送吏部和该官员原籍官府备案。
社会关系回避中的社会关系指的是人际关系的总和,包括宗法、血缘、婚姻亲属、师生、上下级官员等各种社会关系。康熙皇帝制度律令,规定中央的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翻译满汉文的笔贴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内供职,外官不得在同一省份内任职。“外任官员,现在上司中有系宗族者,皆令回避”(《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处分则例》)。由官阶低者回避官阶高者,候补官员回避现任官员。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规定京官姻亲关系的回避措施:母亲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亲姐妹之子、表兄弟、儿女姻亲都不得在同一衙署内为上下隶属之职。地方督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不得任命以下人员为本衙署之属员:本人直系及五服内亲属;父之姐妹之夫及其子;母之父及兄弟姐妹之子;妻之祖父、兄弟、胞侄、姐妹之夫;女婿及子、姐妹之子、孙女之婿。
康熙皇帝曾下令,凡在科举乡、会试分房取中之人,例应回避。即录取之士出任外官时,不得在自己房师辖下任职。又规定乡试阅卷官员不得批阅本县考生的试卷,会试阅卷官员须回避本省的考生。各省乡试除由皇帝钦派主考官外,其他参与考务的官员须从邻县候选的进士、举人中调取。“揭晓后亦即咨送回籍,不得留滞以结师生之情”(萧?]《永宪录》续篇)。此规定一般只适用外官,不适用于京官。因为京官如需回避座师,那么几乎所有的进士或翰林出身的人皆不能留京做官了。故雍正皇帝将外官中硬性规定师生回避之制改为着重加强管理监督的办法。“若考官外任督抚,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申报督抚存案,遇举劾时于本内申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申报督抚存案,如有举劾,督抚本内亦将该员与司道谊系师生之处一并声明。凡督抚司道有所举劾,倘于取中之人有徇私废公等情察出,将徇私举劾之督抚司道交部照例议处”(《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处分则例》)。雍正皇帝曾阐明自己的意图:“朕非禁绝尔等师生之谊,欲其不相往来,诚使师生同年,平时互相规劝,勉以道义,励以公忠,各为国家分忧宣力,虽日相近奚害矣”(《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一)。
雍正时规定,各督抚每年汇奏幕友姓名、出身、人品、事迹,并规定凡入幕五年必须更换。乾隆时又规定,外省各衙门幕友在所辖地方及五百里之内不得延请,不允许各衙门幕友干预外事及与外人交接等。乾隆、嘉庆时曾发上谕,各省督抚不得留属员入幕,也不得任用幕友为本身的下属官员。不准许某些人同时具有亦官亦幕的身份和权柄。“如敢仍前私自留用署员,别经发现或被科道纠参,必将该督抚及留入署中之员一并之罪,决不宽贷”(《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一《官制》)。
特定职务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三品以上大臣的子弟不得任科道官,辅臣子弟不得参加殿试;道员以上子弟皆回避在军机处任职,后又改为三品以上官员的“子弟不准在军机章京上行走。其行走在先者,即着照例回本衙门当差”(《清仁宗实录》卷二三九)。雍正时规定,派往江、浙、闽等省主持海关工作的“关差”、海关监督等职务,不得任用本省人。乾隆年间,将京城御史亦列入特定的职务回避。除此以外,大臣奉谕办理或审讯案件时,如被审讯之人与本人有各种关系和牵连的,亦应照例奏请回避。
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官僚机构中互相攀援、结党营私、裙带关系等各种弊端。但咸丰初年,在太平天国起义的冲击下,统治集团不得不起用本籍之人统率本地的地方武装,不得不委任本籍之人为本地行政长官并加重其权力,人事回避制度逐渐崩溃。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现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印发给你们,同时,在中国精神文明网(www.godpp.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中国旅游网(www.cnta.com)上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

附件:《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2005年7月22日

标准内容 检查项目 检 查 要 点 要点分值 测评方式 测评细则 分项得分 要点得分
一思想教育 1-1领导班子建设 1、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10 查档 理论学习有制度(2分)、有总结(1分)、有考核(2分);
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10次并有学习记录(5分)。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0 查档 领导班子坚持一年开展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学习教育(4分);
有制度、有计划,台帐规范(6分);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10 查档 领导班子有议事制度(4分);
重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民主讨论、科学决策(6分);
1-2员工道德教育 1、经常在员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 10 查档 有计划地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每年三次以上(6分);
台帐规范(4分)。
2、员工知晓《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字基本道德规范,并主动宣传; 10 查档 组织宣传《纲要》(5分);
实测 员工抽查5人(5分)。
3、制定员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 10 查档 制定员工文明守则(3分);
查档 组织宣传培训(3分);
实测 实地检查员工文明行为(4分)。
4、定期对员工进行政治、经济、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培训。 10 查档 中层以上干部一年集中或分期培训四次以上(6分);
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4分)。
1-3宣传实践活动 1、针对国内外游客不同特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教育等; 12 查档 景区一年内举办过有关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教育等展览或活动不少于三次(12分)。
2、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等文明创建活动,主动与驻景区或周边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文明共建活动; 10 查档 有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4分)和其它省部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荣誉称号(1分);
景区内开展文明班组岗位评选活动(3分);
积极开展共建活动(3分)。
3、利用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组织员工开展集中性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8 查档 一年内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8分)。
1-4倡导文明风尚 1、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10 查档实测 组织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6分);
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读物和音像资料(4分)。
2、落实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劳模、英模等实行优惠票或免票; 12 实测 按中央和省(区、市)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票或免票(6分);
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实行优惠票或免票(6分)。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 8 查档 在参与无偿献血、捐资助学和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有人、财物的投入(8分);
二管理机制 2-1管理机构建设 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对本区实行有效的管理; 10 查档实测 内部管理机构健全(4分);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依法实施有效管理(6分);
2、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均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0 查档 区内设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5分);
景区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建设报批制度(5分);
3、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现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不得将管理、规划、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10 查档实测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现象(6分);
无将管理、规划、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问题(4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问题(10分)
2-2执行政策法规 1、严格遵守国家城市规划、森林、文物、环境保护、海洋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地还必须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13 查档 制定有三种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3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公约,景区内未发生被省级以上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10分)(须出具省级建设、旅游、环保、文物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严格遵守地方性相关法规; 13 查档 制定有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3分);
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规章,景区内未发生被地区(市)以上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10分)。(须出具地方建设、旅游、环保、文物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查档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编制总体规划(8分);
编制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划实施(6分)。
(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其他风景旅游区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总体规划(14分)
(出具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3管理规章制度 1、制定有本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廉政制度、监察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 四项规章制度健全(10分)。
2、制定有办公管理、档案资料、财务管理、建设项目审批、教育培训、环境卫生、文物管理、宗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 各项制度健全(10分)。
3、制定有景区的旅游市场管理、交通运输、旅游经营服务、特许经营、游客须知、宣传广告、游客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实测 各项制度健全(10分)。
2-4数字景区建设 1、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禁系统、区内交通管理等); 10 实测 建立行政管理信息系统(3分);
建立安全保障信息系统(3分);
建立规划建设信息系统(2分);
建立经营管理信息系统(2分);
2、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景区资源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建立遥感监测系统; 12 实测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监控系统(4分);

已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人员、资金和设备到位(8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内设有监控系统(8分);
有监控记录(4分)。
3、建立景区网站并正常运营(包括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 8 实测 景区门户网站运行正常(4分);
有专人负责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4分)。
2-5业务技能培训 1、组织管理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8 查档 有培训方案、总结材料、培训记录(4分);
业务学习和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4分)。
2、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100%; 8 查档实测 有专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系统培训方案和完整记录(4分);
上岗培训合格率100%(4分)。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各项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7 查档 有业务技能培训计划、方案和完整记录(3分);

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4分)。
4、建立管理干部、业务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和培训考核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7 查档 有教育培训考核制度(4分);
有考核记录(3分)。
三服务质量 3-1优质规范服务 1、对游客服务部门和岗位制定有符合实际、有特色的服务规范和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10 查档实测 有服务规范和制度(6分);
能严格执行(4分)。
2、景区内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服务热情、周到、得体; 10 实测 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4分);服务热情高效(6分)。
3、制定有系统、规范的景区整体解说规划或方案;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丰富生动,有文化内涵,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的内容; 14 实测 各景点都有规范的解说词(4分);
查档 有整体解说规划或方案(6分);
实测 景区内讲解员的讲解符合规定要求(4分)。
4、讲解员(导游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 8 实测 讲解员人数能达到游客需求(4分);
普通话达标(2分);
普通话及其他语种讲解服务能达到游客需要(2分);
5、根据景区(点)的实际情况,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的有关要求。 8 实测 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8分)。
3-2游人中心建设 1、集中展示人文历史、动植物资源、地质演化、传统民俗、宗教文化、历史风貌建筑、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 12 实测 展示内容详实、有特色(12分)。
2、采用多媒体触摸屏、大屏幕图像演示、实物或模型等方式展示景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 10 实测 设有演示旅游服务、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内容的多媒体触摸屏设备(3分);
设有演示资源介绍、旅游服务、保护宣传、文明创建内容的大屏幕图像设备(4分);
实物或模型等展示(3分)。
3、为游客提供游览的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 10 实测 能为游客提供景区客流量预报、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10分);
4、游览宣传和教育材料(导游图、普及读物、综合画册、研究论著、音像制品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制作精美。 8 查档实测 品种齐全(5分);
内容丰富(2分);
制作精美,无印制质量问题(1分)。
3-3旅 游市场管理 1、景区内旅游市场管理有序;服务部门、通讯设施及商业摊点布局合理、设置规范、挂证经营,实行规范化管理;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2、诚信服务;旅游商品销售明码标价;无强买强卖、尾随兜售、拉客宰客和欺诈行骗行为,无假冒伪劣商品出售;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3、有受理投诉的专门人员和专用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12 实测 有受理投诉专门人员(3分);
有专用投诉电话(2分);
建立24小时投诉处理机制(3分);
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2分);
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2分);
4、定期进行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投诉接待率100%,对游客提问的解答率100%,对游客各种投诉调查处理率100%,游客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12 实测 游客投诉接待率、解答率、调查处理率、满意率达标(12分)。
5、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率100%;对带团进入景区的导游员实施有效管理和教育。 6 查档实测 导游员持证上岗率100%(4分);
建立对导游员的管理机制(2分)。
四景区环境 4-1景容景貌 1、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整洁,无破败荒芜现象,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景物无乱刻乱画和涂抹现象; 8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8分)。
2、景区内建筑布局合理,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 8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8分)。
3、各类说明和标牌、标志、标识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标识必须标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10 实测 各类标识牌设置规范(2分);
图文清晰(2分);
清洁美观(2分);
保持完好(2分);
中英文两种以上标识(2分)。
4、景区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道路完好;无违规修建寺庙和封建迷信设施、场所; 8 实测 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3分);
道路完好(2分);
无违规修建寺庙,无封建迷信设施、场所(3分)
5、按规划设有与景观相协调的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场地平整、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 8 实测 按规划设有停车场或码头(3分);
与景观相协调、布局合理、场地平整(3分);
车辆摆放有序(2分)。
6、景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按规范绿化、美化。 8 实测 按规范绿化(4分);
美化(4分)。
4-2环境清洁卫生 1、有负责环境卫生和纠正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专业管理队伍; 10 查档实测 建有专业队伍(6分);
能认真履行职责(4分)。
2、景区内公厕设施完善,完好率100%; 10 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3、景区内垃圾箱、果皮箱设置数量能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附有规范标志; 10 实测 能满足需要(6分);
与环境相协调(2分);
标志规范(2分)。
4、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及其周围环境、道路以及交通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5、卫生无死角,无影响景观的悬挂物或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10 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五资源保护 5-1风景旅游资源保护 1、景区要制定专项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 12 查档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专项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分);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8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有专项保护规划(6分);
有年度工作计划(6分)。
2、深入挖掘景区的文化内涵,努力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 8 查档 有体现景区历史文化内涵的研究成果和宣传资料(4分);
按计划积极修缮和恢复有文化内涵的景点(4分)。
3、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名木、地质标本进行科学、妥善的保存,并有保护记录和档案; 10 查档 档案资料详实并妥善保存(10分)。
4、古建筑保护率100%,古树名木的保护率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猎杀率为0(或保护率100%); 12 查档 古建筑保护率、古树名木保护率、森林植被保护率、可绿化率符合要求(10分)。
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保护率100%(2分)。(以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5、严格控制区内居民人口,制定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8 查档 景区内居民和员工的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100%(2分);

按规定建立计生队伍(2分);

流动人口管理到位(2分);
宣传教育达标(2分)。
5-2环境资源监测评估 1、对景区内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8 查档 符合要求(8分);基本符合要求(5分);不符合要求(0分)。
2、建立景区重要环境因素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及其措施,对景区潜在重要环境因素、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形成制度; 8 查档 有预案(4分);
形成制度(4分)。
3、实施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公司的认证,认证率为100%,并通过年度审核; 7 查档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公司的认证(7分)。
4、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能做到持续改进。 7 查档 通过年度监督审核(7分)。(监督审核期限未到,以持续改进材料为准)
5-3环境控制保护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6 查档 全部符合要求(6分)。
2、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保护原则的规定; 6 查档 依照标准,制定有高峰期游客疏导、分流方案或措施(4分);
履行生态分区保护原则的规定(2分)。
3、景区环境资源保护的监测设施和配套设备运行率100%; 6 实测查档 设施齐全(3分);
运行完好(3分)。
4、景区内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要求分别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无害化处理率100%;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6 实测查档 景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焚烧、无害化处理达标(5分);
危险品无害化处理达标(1分)。
5、景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和清运率100%; 7 实测 符合要求(7分)。
6、景区内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 6 查档 城市风景区空气质量一级和二级天数在310天以上(4分);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2分)。
非城市景区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一级(4分);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2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
7、景区内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地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并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6 实测查档 城市景区的自有车辆和游览车辆(船)使用低排放标准和清洁能源(6分)。
非城市风景区内所有车辆(船)使用低排放标准和清洁能源(6分);。
8、景区内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 5 查档 非城市内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5分)。
城市风景区噪声平均值≤60dB(A)(5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不提供监测数据为0分
9、景区内排放的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率100%;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 GB3838的规定; 7 查档 生活污水排放合格(4分);
非城市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水体标准(GB3838),(3分)。
城市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水体(GB3838)(3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
10、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要求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并做到排泄物无害化处理。 5 实测 符合环保节能节水要求(2分);
符合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要求(3分)。
5-4环境资源意识宣传 1、对驻景区人员和单位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激励政策,施加影响,共同保护风景旅游资源; 12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12分)。
2、景区内显要位置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标牌; 10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10分)。
3、倡导并组织开展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旅游。 8 查档 符合要求(8分)。
六安全防范 6-1管理安全措施 1、完善并落实各种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对应急预案进行过演练;设备、设施要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 10 查档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2、制定有景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和历史建筑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动植物检疫、电力和配电运行、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等技术操作规范; 8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8分)。
3、制定有保护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8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8分)。
4、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设立医务救助站,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8 实测查档 非城市风景区设有医务救助站(3分);
配有专职人员及常用药品(3分);
有处理突发事件档案记录(2分)。
城市景区建立与城市紧急救援系统紧密相联的机制(5分);
有紧急救援预案(3分)。
5、索道、缆车等交通工具安全率100%;悬岩、峭壁游客坠落责任事故为0;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设有防护栏; 8 实测查档 交通工具安全率符合(3分);
事故率符合(3分);
设标志和防护栏(2分)。
6、景区范围内森林、古建筑、游览设施、宾馆饭店等各类火灾事故为0; 7 查档 森林、古建筑、饭店和游览设施无火灾(7分)。
以县以上林业、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7、在景区内动火作业,要经过批准,要有“动火票”,动火票领用率100%。 5 实测 符合要求(5分)。
6-2健康安全 1、景区内饮食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地方政府有关卫生管理条例。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卫生合格率100%,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100%; 13 实测查档 餐饮服务单位符合要求(8分);
餐具、茶具消毒符合要求(5分)。
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为准。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景区内饮用水必须经消毒、净化,并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游客在景区内就餐、饮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为0。 13 实测查档 符合各项标准(13分)。
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为准。
6-3治安秩序 1、景区内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无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10 查档 制度健全、落实到位(4分);
景区内无不良社会影响事件(6分)。
以当地公安部门查处记录为准。
2、无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发生; 10 查档 符合要求(10分)。以当地公安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3、景区内没有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20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20分)。以当地公安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七社会经济 7-1旅游经济 1、年国内外游客接待人数在50万以上(含优惠或按规定免票人群); 10 查档 年接待游客100万以上(10分)。
2、境外游客量在正常情况下呈逐年上升趋势; 12 查档 从2002—2005年入境游客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分)。
3、景区每年依法纳税; 8 查档 2002—2004年度未发生偷税现象(8分)。以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
4、显著地活跃并带动了地区旅游经济,旅游城市、旅游村镇、家庭旅馆建设成效明显。 10 查档 地区旅游收入2004、2005年同比逐年显著增长(10分)。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2004、2005年度公布的地区旅游经济综合统计数据为准。
7-2社会效益 1、景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活动,参与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自觉维护社会文明环境,并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15 查档 景区积极参与当地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5次以上(10分)。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成果显著。问卷满意度和比较满意度在85%以上(5分)
2、倡导和组织公众广泛参与风景旅游资源的规范化管理、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 13 查档 一年两次以上定期向公众征求景区规范化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意见、建议,(6分);
一年组织公众参与景区内生态保护活动两次(4分)。
当地公众参与景区规划建设方案讨论(3分)。
3、建有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或科学文化教育基地。 10 实测查档 教育基地5家以上(10分)。
八创建活动 8-1创建工作 1、主要领导亲自抓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13 查档 主要领导担任文明委和创建领导机构中担任主要职务(6分);
亲自部署创建工作(3分);
把创建活动列入工作日程(4分)。
2、景区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动员创建工作; 12 查档 景区每年召开全局性的创建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8分);
综合协调部门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例会(4分)。
3、上级主管部门有部署、有检查。 10 查档 省、地(市)文明办、建设和旅游部门有考核评比指标(5分);
有具体考核检查(5分)。
8-2科学制定规划 1、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指标纳入景区发展规划; 12 查档 将创建活动重要指标纳入景区中长期发展规划(12分);
2、制定创建活动的长期规划和明确的年度计划; 12 查档 有五年以上创建活动长期规划(6分);
有明确的年度计划(6分)。
3、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1 查档 有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和要点分解(4分);

各职能部门、基层管理单位有具体的实施计划(4分);
有检查记录(3分)。
8-3落实保障措施 1、健全创建机构,有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创建工作组织网络; 8 查档 创建机构健全(4分);
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创建组织网络(4分)。
2、创建经费列入预算,形成创建工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8 查档 三年来,创建经费纳入财政或财务预算并逐年增长(6分);
有多元化创建投入机制(1分);
多元化创建投入成功事例(1分)。
3、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8 查档 评估表彰制度健全(4分);
监督检查机制健全(4分)。
4、景区各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和参与创建活动。 8 查档 景区各单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5分);
有创建活动记录(3分)。

备注:
1、问卷调查的游客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要求达到85%以上;
2、测评中查阅文档涉及资料和文件的期限以测评日期以前18个月为准(期限不包括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